【热点】关于中药经典名方有关法规的梳理和分析
在中药制剂申报越来越难的今天,“免临床”,“简化审批”等字眼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自2008年《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提出“经典名方”“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以来,已经过去了9年的时间;随着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先后颁布,以及今年3月《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的遴选范围与遴选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终于让“经典名方”法规落地看到了希望。
故,老何我将法规加以整理和分析,以供参考备忘。
(1)2008年,《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其中第7条描述经典名方的定义,以及首次提出经典名方可以直接申报生产,并制定了6条纳入经典名方的基本条件,但经典名方制剂不发放新药证书。
免动物药效和临床试验,节省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中医专家也认为经典方临床应用广泛,根本就无需再通过繁冗的新药审批,同时经典名方制剂在推广上也会更容易接受,市场热度可想而知。
详情如下:
第七条 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
(一)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该类中药复方制剂,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
1.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
2.处方中药味均有法定标准;
3.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
4.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5.功能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6.适用范围不包括危重症,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三)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注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说明本方剂有长期临床应用基础,并经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四)该类中药复方制剂不发给新药证书。
(2)2008年到2016年之间的空白
本人也经历了这几年药物研发和临床试验的变革,看到了行业的洗牌,企业的转型,新药的研发成本和风险都急剧增加,可以说中药创新药迎来了历史性的低谷。
但也正是这番波折,让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发现什么才是真正的创新,没有临床价值的组方、剂型必将被淘汰。
我参加过临床讨论、答辩、审评,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你的配伍依据(立题依据)如何;改剂型的,你新剂型的优势在哪;这让过去改个剂型报新药,拍个脑门加减方的情况很难出现了,暂且不论有些改变是极左还是极右,中药研发的趋势算是逐渐明朗。
这几年里,我记得没有关于“经典名方”研发的有关法规发布,一方面是大环境导致的,另一方面,“经典名方”本身也存在诸多难点:
法规提出“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可经典名方临床上数据怎么收集?如何证明疗效确切?多大的样本量算是广泛应用?什么叫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跟谁去对比?很多人认为经典方临床应用多年,再做临床试验没有必要,但实际上安全性数据收集一直就是中医中药的弱项,随着现代数据手段的完善,很多过去认为安全的中药材都发现了毒性,如关木通,何首乌等,更别提中药材种植的乱象了,这可能也是法规要求提供非临床安全性数据的目的。
此外,经典名方真的一经上市,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预计申请不了专利?又如何占据市场?
最后,一个核心问题,什么才算是经典方?各方答案现阶段仍无法让大多数人信服。
理想很丰满,而现实是直到2016年,中药研发才貌似遇到了触底反弹的机会。
(3)2016年2月22日,《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
国务院发文要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其中再次提到了鼓励经典名方研究,算是时隔8年后立下了一个目标;这里可能要再次感激屠呦呦的诺贝尔奖,没有她可能后续的纲要、政策还要推迟个几年。
详情如下:
15.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化中医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研究,开展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中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研究,建立概念明确、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体系。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一批基于中医理论的诊疗仪器与设备。探索适合中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新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鼓励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的中药新药研发。针对疾病新的药物靶标,在中药资源中寻找新的候选药物。
16.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研究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通过同行评议和引进第三方评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开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与转化应用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
(4)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确定,由习近平主席签发,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其中第30条提到:“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提供非临床安全性材料,不用提交药效,与补充规定一致;审核权同时放在药监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了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参与,看到了实现的希望。最后,制定具体的目录,避免投入浪费。中医药法明确了“经典名方”的地位,也敦促了各部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早日出台目录和审评规则。
(5)2017年3月8日,《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的遴选范围与遴选原则》
有了国务院的督促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努力,不到3个月,目录遴选原则的征求意见稿就已发布,征求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
文中对遴选范围,病症选择,组方要求提出了要求,虽然只有短短一页纸,目录的制定方式还未明确,一些描述也仍然是模棱两可无法量化,最终目录出台是否能得到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企业的认可也尚不可知,但“经典名方”时隔9年总算是往前迈了一步!
(6)2017年5月11日,《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
今年5月11日,3个改革政策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信息量较大,药政部门的决心也可见端倪,其中创新审批一文中的第7条提到了:
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保持中药疗效优势与现代药品开发要求的关系,妥善处理传统用药模式与现代用药需求的关系,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创新类中药,按照“新疗效”标准审评审批;改良型中药新药,应能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经典名方类中药,按照简化标准审评审批;天然药物,按照现代医学标准审评审批。开展中药上市价值评估及资源评估,引导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中药新药研发,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中药质量控制,提高中药临床研究能力。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支持以中药传统剂型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
本人能理解这项法规出台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以及法规本身制定的难度。目前能看到的是药监局积极响应了国务院的号召,确实在推进“经典名方”政策落地,但简化标准具体是什么标准,评价体系如何确定?政策细节还有很多难点,现在3个月过去了,今年能否出台目录或者审评细则?让我们拭目以待,也让我们对药审部门多一点耐心。
而对于目前中药制剂企业的建议?若非研发费用特富裕又有大咖加持,国家专项辅佐,在规则盖棺定论之前,就先“只可远观”吧……
最后,本文封面配图选择的是《金匮要略》,这也算是考虑再三的结果,读到这里的朋友,你认为合适么?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