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印发《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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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印发《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临沧市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整合。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可自动进入大病保险范畴享受大病保险理赔待遇,有效避免了参保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大大提高了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个人不缴费,统一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代缴,并实行政策和基金市级统筹,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费标准为35元。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自费部分,达到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赔付比例为55%、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赔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赔付比例为75%,参保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3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政策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住院理赔起付线降至1000元,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和自费部分后,达到1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部分赔付比例为55%、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75%,参保年度最高赔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特殊病种门诊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住院待遇按年度累计结算理赔,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待遇。

                 (临沧市人社局李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