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门联合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抓重点求实效 处罚到人全面公开

医药经济报


  9月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网信办9部门召开“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我国食品产业占GDP的15%左右,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保健食品产值超过3000亿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00多家。

  

  当然,也有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责意识还不强,有的为了牟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其中,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比较突出,会影响到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导致整个行业蒙受损失。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成立全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食品安全办主任毕井泉同志亲自担任,副组长由其他8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这次整治工作是近年来参与部门最多、时间跨度最长、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专项行动。

  

四个最严”落到实处  

  

  讲话中,毕井泉强调,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有机食品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央地方开展联动

  

  会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这次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4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二是治理产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三是治理利用网络、会议、电视购物、直销、电话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四是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孙梅君表示,在整治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成立了全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希望各地参照国家层面的模式,组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统筹推进、步调一致、协调联动、衔接顺畅。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希望各地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方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将任务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将工作推进到基层。要细化实化整治方案,每个环节查什么,每项任务怎么落实,都要有周密安排。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动真格、下狠手、出重拳,确保整治行动落地有声,确保违法违规行为一整到底,防止重复反弹。

  

  三要强化督查考评。希望各地按照时间安排,2017年年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有关工作将纳入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2018年6月底以前,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进行通报。


链接<<<

   

  《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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