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8家药企19家药店违法事实被曝光

西北医药


昨日(9月6日),甘肃省陇南市药监局发布9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有29起药品案件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此次被公开行政处罚事项的共有陇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陇南百兴药业有限公司、陇南康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文县成通药业有限公司、陇南两当兴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甘肃宕昌新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8家药企,以及西和县中山大药房等19家药店。值得注意的是,文县成通药业有限公司、陇南两当兴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各涉及2起案件。


从主要违法事实来看:


超范围经营药品:西和县中山大药房、陇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荣翔大药房、礼县保春堂医药销售中心、礼县杏林药店、礼县博康药房、徽县张建辉药房


销售假药:西和县臻延堂大药房、陇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陇南百兴药业有限公司、康县宏康药店、陇西县鼓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东方药品超市21店


销售劣药:文县成通药业有限公司、陇南两当县百信药店、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二十三店、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武都东苑平价大药房、文县家佳康大药房、文县成通药业有限公司、文县民生药房


执业药师不在岗:礼县泰康药房、礼县为民药店、康县东方药品超市三十二店、徽县泰合大药房


生产假药: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劣药:陇南两当兴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2起)


向无证企业销售药品:陇南康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甘肃宕昌新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柜台:武都安泰大药房


详情如下:


1

西和县中山大药房

超范围经营复方地芬诺酯10瓶、复方妥英麻黄碱片10瓶、复方胆氨片5盒,货值金额300元,违法销售所得86元。


西和县药监局于2月22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没收复方地芬诺酯片等3种18瓶(盒),没收违法所得86元,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即900元。

2

西和县臻延堂大药房

2015年5月8日至2017年2月23日经营假药小通草1kg。货值金额350元,违法销售所得216.3元。


西和县药监局于5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没收涉案药品82g;2.没收违法销售金额216.3元;处以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及1400元;合计罚没款:1616.3元。

3

陇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经营批号为150501的中药饮片小通草,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60703)鉴定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定性为假药。该批中药饮片购进于陇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共购进该批号小通草5kg,货值金额1300.00元,现已销售完。


武都区药监局于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300.00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6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900.00元。

4

陇南百兴药业有限公司

陇南武都区两水镇卫生院经营批号为151001的中药饮片柴胡,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LZ2016Y1611,检验结果:性状“皮部近形成层环处棕褐色、味涩有刺吼感  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定性为假药。该药品购进于陇南百兴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2015年12月23日共购进该批号柴胡5kg,货值金额500.00元,全部销售完毕。


武都区药监局于5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0元。

5

武都东苑平价大药房

通过低价收购的方式从周围居民处购进新特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定性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2016年10月份开始至2017年3月份通过低价收购的方式从周围居民处购进50盒新特药,货值金额1551.00元,剩余34盒新特药。


武都区药监局于5月25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517.00 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4653.00 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70.00 元。

6

武都安泰大药房

该店出租柜台,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定性为非法出租柜台.2017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展开调查。发现“陇南西京医院柜台费”收据2张,共计400.00元。


武都区药监局于6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2.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12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1600.00元。

7

陇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荣翔大药房

二类药店经营“葡萄糖注射液”等注射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药品。2017年4月29日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二类药店,不能经营注射剂。该药房经营“葡萄糖注射液”等69种注射剂,货值金额1873.80元。


武都区药监局于6月20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25.9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5621.4。以上罚没款共计:5847.30元。

8

陇南康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向一类店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定性为向无证企业销售药品。2017年4月24日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武都大众药店(一类店)于2017年3月8日销售处方药。共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等23种处方药,货值2449.00元。


武都区药监局于6月21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4000.00元。

9

文县家佳康大药房

2017年4月15日陇南市食药监局飞行检查发现该药房药品销售出库单(10页,涉及23种277盒药品)无供货方名称和印章,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称该批药从“陕西润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经西安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协查,销售出库单不是该公司出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文县药监局于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1、没收销售剩余的违法药品9盒;2、没收违法所得6949元; 2、处以货值二倍的罚款14113; 罚没款共计21062元。

10

文县成通药业有限公司

销售的批号为20141110的前胡、批号为150314的五味子;批号为141120的白鲜皮、批号为140101的天南星、批号为141225的乳香、批号为141120的滑石、批号为140710的独活提供的成品检验报告单检验项目不全,未按《药典》法定标准进行全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文县药监局于7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1、没收销售剩余的违法中药饮片滑石0.8公斤、乳香0.54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293.7元; 2、处以货值五倍的罚款13175;罚没款共计15468.7元。


经营批号为20150330的盐酸赛庚啶片超过有效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定性为劣药。该公司共购进该批号盐酸赛庚啶片10盒,购进价为1.2元/盒,销售价为1.4元/盒,货值14元。未售出。


文县药监局于7月25日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1.没收盐酸赛庚啶片10盒;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8元。

11

文县民生药房

2017年4月15日陇南市食药监局飞行检查发现该药房药品销售出库单(5张票据)无供货方名称和印章,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称该批药从“陕西恒宇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已倒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文县药监局于7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一、非法渠道购药,1、没收销售剩余的违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3761元;3、处以货值二倍的罚款29250元; 罚没款共计43011元。二、涉嫌超范围经营,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2、处以货值三倍的罚款6120元,罚没款共计7650元。

12

陇南两当兴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①生产批号为151013的中药饮片葛根,经白银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编号:BY2016036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定性为劣药。该公司该批次葛根生产数量:501千克,抽样送检600克,留样1千克,销售440.4千克,库存59千克,召回9千克,销售使用431.4千克。


两当县药监局于1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没收剩余葛根68千克;没收违法所得5176.8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012元。


生产批号为 160418的中药饮片黄芩,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编号:20160882),[性状]检验结果为气微酸,不符合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判断为劣药。该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生产该批次黄芩生产量 360千克,销售176千克,剩余184千克,召回28千克。


两当县药监局于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1. 没收剩余黄芩212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2408元;3. 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7400元。

13

陇南两当县百信药店

经营批号为151101的多酶片,经陇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编号:LNSYJ20160366),崩解时限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定性为劣药。该店该批次多酶片购进数量:80瓶,抽样送检6瓶,销售74,无库存。


两当县药监局于3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70元;2. 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00元。

14

礼县保春堂医药销售中心

经调查该企业,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礼县药监局于6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出经营范围葡萄糖注射液等55种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5838.20元,3、处药品货值金额6646.80元4倍罚款26587.20元,4、共计罚没32425.40元。

15

礼县杏林药店

经调查该企业,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礼县药监局于6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20元,2、处药品货值金额2737.00元4倍罚款10948.00元,3、共计罚没11212.20元。

16

礼县泰康药房

该企业在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袁明伟不在岗。


礼县药监局于6月8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000.00元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17

礼县为民药店

该企业在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王丽娟不在岗。


礼县药监局于5月20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000.00元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18

礼县博康药房

经调查该企业,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礼县药监局于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乙酰螺旋霉素片2盒,2、没收非法所得24.00元,3、销售处方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3倍90.00元,4、共计114.00元。

19

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生产批号为130728的中药饮片九香虫,批号20130623谷精草,经平凉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评价性抽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定性为假药。该公司购进九香虫原药材1.5kg,购进价550.00元/kg,货值825.00元,抽检0.3kg,剩余1.2kg,未销售;购进谷精草原药材140kg,购进价12.00元/kg,货值1680.00元,销售12kg,销售价28.00元/kg,获得销售收入336.00元,抽检0.3kg,剩余99.7kg。


康县药监局于2016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1、没收被查封的同批次假药100.90kg(谷精草99.7kg、九香虫1.2kg);2、没收违法所得336.00元;3、处生产的假药货值3796.00元的2倍罚款人民币7592.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928.00元。

20

康县宏康药店

经营批号为20130918的“炒酸枣仁”进行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定为假药。经调查,共购进1公斤(95.00元),抽验300克,已销售340克,剩余360克,销售价格1.30元/10克,取得营业收入44.20元。


康县药监局于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1、没收假药(炒酸枣仁)360克;2、没收违法所得44.20元;3、处货值5倍罚款332.50元。

21

康县东方药品超市三十二店

当事人在检查期间,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


康县药监局于5月4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1.警告;2、罚款1000.00元。

22

徽县泰合大药房

接市局交办案件,存在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开陈列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徽县药监局于6月9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3

徽县张建辉药房

市局交办案件,超范围经营复方甘草片,批号为1702201,共9瓶,规格为每瓶100片。


徽县药监局于6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处以货值金额四倍罚款1000元;4、以上罚没款合计1070元。

24

甘肃宕昌新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宕昌新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宕昌县药监局于6月13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并处一万元罚款。

25

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二十三店

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龙”,购进1kg、购进价格150元/kg,抽检0.45kg,销售0.55kg、销售价格300元/kg。


成县药监局于2016年12月29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处货值2倍罚款600元。

266

陇西县鼓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东方药品超市21店

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通草”,购进0.3kg(200元/kg),销售0kg(280元/kg)抽检0.15kg,,货值84元。


成县药监局于2月22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涉案假药中药饮片“通草”0.15kg,处货值2倍罚款168元。

27

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甘草酸铋散5盒(17.68元/盒)、货值88.4元。


成县药监局于5月31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甘草酸铋散5盒、罚款265.2元。

内容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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