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家】“专业”才是药代真姓名,医药代表应该是学术代表

西北医药

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以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逐步正视、理清、解决医药领域中的不良现象,逐步完善有关管理。


郭泰鸿

浙江省浙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前不久发布《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30日前可反馈意见),点击量很高,它虽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却是我国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第一份地方性细则,也是我国首份为医药代表正名、定义和设定责任权利、明确行为边界的省级实施细则。

    

长期被扭曲

  

  在我国,医药代表这一职业最早由中外合资的药品生产企业从国外引进。他们曾是技术含量高的人群,做的是药品生产和药品使用两大环节之间的学术交流工作;曾是经济收入高的人群,报酬远超企业的一般员工;曾是是非争议多的人群,备受社会质疑……医药市场究竟需不需要医药代表?

  

  另一方面,医药代表也有自己的委屈:在做学术交流工作时,他们是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新品的无名英雄;在收入高报酬时,他们付出了不为人知的艰辛;在争议铺天盖地而来时,他们对自己的前途感到迷茫。

  

  从受人尊敬、让人羡慕的技术岗位到受人诟病、遭人指责的不良角色,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在笔者看来,原因就是医药不分的机制,是药品采购中出现的只重价格、不讲技术、不要质量、不看疗效的偏执。而今,相关主管部门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开始为医药代表回归正途发出信号,相信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医药代表下的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明确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护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协助医护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统一几点认识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而这次上海市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医药代表是“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相关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上市许可持有人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负责制订药品(重点是新药)的学术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负责所聘医药代表的管理”“与医药代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确保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可以说,国家已经明确了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义、职业标准、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内容。在此前提下,社会应统一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医药代表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公开合法的社会职业(职业代码:2-06-07-07),代码意义是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商务专业人员-医药代表。

  

  第二,他们是医学进步、药学发展不可或缺的科技中介人员,是医和药两大行业发展进步的共同需要。从职业代码可以看出,医药代表并不是一般的商品营销人员,而是商务专业人员,其核心任务是代表药品研发、药品生产向医生传递最新药品资讯,并向医生收集临床使用反馈。拥有专业的知识是成为合格医药代表的重要条件之一,相对于其他商品销售,药品消费使用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

  

  第三,医药代表是药品生产企业派出的学术代表而非经营代表。这是由医药代表的职业性质决定的。他们代表药品生产者听取药品使用消费后的情况反馈,用以改进研发生产,这自然不能由药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药品经营主体派出。其他药品经营主体当然也可以派出自己的营销人员,但与国家法定职业分类的定义不符,不能叫做医药代表。

  

  第四,医药代表和派出企业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医药代表必须在派出企业的授权范围内工作。以授权范围为限,范围内工作的责任由派出企业承担;超越授权范围的由医药代表承担责任。派出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的责任。

  

  第五,他们的工作应当受到社会监督。药品安全是全社会受惠、全社会参与的事,医药代表也要接受全社会监督。上海市此次就规定:医药代表的信息登记“由其受聘的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审核、录入,并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与医药代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给予明确的授权”,信息 “除身份证号与联系电话外,其他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规范定位与管理

  

  总的来说,对医药代表的规范定位、规范管理十分必要。但在当前市场和行业大气候中,从医药代表实际上的不良行为、不良后果看,这种规范能在多大程度上收效尚待观察。如果医药不分的机制不改变,公开合法的、不公开不合法的以药补医的政策不改变,仅靠规范医药代表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很难收到预期效果。即使医药代表的行为完全规范到位了,也会有其他的角色来承担此前由药代背负的不合规行为。

  

  现有机制下,药品的销售主要靠经济手段。公开的有:招标入围强制压价,唯低价是取的招投标和医疗机构议价、各省之间的最低价联动、“二次议价”。不公开的有:暗中返点返利、药品回扣贿赂。只要这两方面的经济手段到位,不需要太多的学术交流,即可完成药品销售。这样的环境下,医药代表的学术交流就成了药品采购(推销)中的蛇足,徒然增加成本而没有实效。他们被动地卷入了经济营销的漩涡,其职业功能异化成为推销药品、统计处方、支付各种形式的回扣贿赂,医药学术代表也相应异化成为医药经营代表、医药回扣代表。使得医药代表在医院也成了“过街老鼠”,不少医院甚至贴出“谢绝医药代表入内”的公告。今年8月底,中部某城市大医院甚至规定医药代表进入医院要“持有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种种迹象表明,医药代表如不回归学术推广和技术咨询的正常功能,将失去生存的空间和必要。

  

  再来分析舆论常常诟病的医药代表送回扣的行为。首先,这种行为大多不是医生主动索取,而是医药代表主动送上门的,是医药代表一定要求医生收取,还千方百计为医生的收取“打掩护”。其次,这也不是医药代表甘心而为。这种普遍存在、长期存在、禁而不止、屡禁屡犯的送回扣现象的实质,在于医药不分的机制和以药补医,医药代表不过是送回扣的一个“中介”而已。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以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逐步正视、理清、解决医药领域中的各种不良现象,逐步完善有关管理乃至逐步改变现存的不良机制。


■编辑 刘莉

上周阅读TOP 5

回复“TOP”轻松获取上周最热门文章!


更多深度报道见《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