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中医药发展保驾护航
•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根本,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内在规律。在现代社会中,继承往往受到冲击和弱化。因此,中医药法将做好继承,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作为立法的重点内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学术继承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
•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医药卫生法律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的共性问题做出制度规范,难以体现中医药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中医药法从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出发,在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7月1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驾护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工作,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逐步形成中医药的法律制度,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医药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时机成熟 立法势在必行
方针政策提供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立法提供了根本保证。党的历届领导人都对中医药工作有过重要阐述。在去年8月份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更是强调,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一重要论述对中医药发展思路的新定位、新认识,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确立了新坐标、指明了新方向。
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颁发了一系列中医药的政策文件。在党的中医药政策指引下,我国中医药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中医药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中医药防治疾病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等方面发挥独特优势的同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重大传染病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医药教育在我国形成了院校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全国有独立的中医药科研机构100余所,基本形成了以中医药科研机构为主,行业内外结合,多学科参与,联合攻关的中医药科研格局。与此同时,中药产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创了新局面,中医药在国际产生了广泛影响。
多国立法提供有益借鉴。世界各国传统医药立法,为中医药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传统医学在预防保健,康复治疗中,以其独有的特点而备受世界各国人民的青睐,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医疗保健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世界各国意识到,传统医学的发展与其管理模式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发挥传统医学的作用,近年来各国重视传统医学立法。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统计,目前已有69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有关传统医药法规和政策,119个国家制定监管草药相关的法规。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给中医药立法带来大好机遇。中医药具有“五种”资源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国家立法保障促进中医药发展,必将能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扶正固本 解决实质问题
中医药立法旨在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解决束缚中医药发展的实质问题,从条文来看,中医药立法能够解决六大问题。
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必要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能够制度化,成为强制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措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中医药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等内容,把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根本,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内在规律。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继承不足、特色优势发挥不够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现代社会中,继承往往受到冲击和弱化,已被各国传统医学发展的历史所证明。目前做好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因此,中医药法将做好继承,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作为立法的重点内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学术继承、师承教育、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向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和西医是两个不同的医学体系,在认知和诊疗疾病上有着各自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但是,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医药卫生法律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的共性问题做出制度规范,难以体现中医药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中医药法从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出发,在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中医医疗人员分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强化政府责任和作用,建立中医药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特别是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由于中医药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影响了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稳定保障机制,导致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公益性不足,运营困难,中医药价格低廉的优势成为中医药机构创收的劣势,“以药补医”“以西补中”的状况导致中医药特色优势淡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建立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根据这一精神,中医药法对政府在中医药规划、投入、补偿、医保政策等方面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历史上中医药起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现实中,社会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是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科专病优势突出、服务方式多样、运行机制灵活等特点,在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具有中医传统服务特色的诊所等机构的发展还十分薄弱。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中医药事业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在坚持公立中医医院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中医药法将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了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权利,鼓励依法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支持符合中医特点的行医服务方式。
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整体,特别是中医、中药自古以来就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统筹兼顾。中医药法按照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的基本框架进行设计,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以保障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突显特色 按中医规律办事
中医药法内容全面丰富,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其中亮点条文值得关注。
一是坚持党的中医药政策,明确了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开篇即明确其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其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方针是“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二是体现了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中医药法第三条指出原则“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途径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第五十一条指出方法是“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三是明确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职责。中医药法规定管理制度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管理职责“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是加强中医药传承与传统知识保护。办院方向方面,中医药法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师承教育方面,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传统知识保护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等。
此外,中医药法在强化政府责任、鼓励中医药创新与中西医结合、建立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体系、放宽市场准入、发展中药产业、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国际传播等方面内容也做出了规定。(桑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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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关中医立法进展情况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80年就提出《中医行医规范法案》,随后在2001年9月州长签署《2001年中医师行医规范提案》成为法律,这两部法案扩大了加州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例如可以使用营养物品、草药和膳食辅助食品等,特别注明中医师在临床治疗中可以处方使用各种植物、动物及矿物产品,并增加了一项磁疗法,开创了中医应用的新时代。目前美国除了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和华盛顿特区也认同中医的治疗。
新加坡从1995年开始讨论为传统医药立法,在2000年颁布了《中医师管理法案》,该法案主要内容是成立中医管理委员会,确立中医师注册制度(包括针灸师注册)。法案规定由传统中医药委员会受理传统中医师的注册申请,确定传统中医师的行医资格等。该法案在新加坡医疗管理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确立了中医的合法地位,并对传统中医药实行规范管理。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卫生部门负责人在2006年3月18日正式宣布:该大区官方正式承认中医的合法地位。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中医的合法化将会推动该国对中医药的立法。
瑞士在2009年进行全民公投,对传统医学在瑞士是否获得合法地位进行投票。统计结果有近70%的赞成票,将包括中医在内的五种替代疗法首次写进瑞士宪法,从此确立了中医在瑞士的合法地位,对中医在瑞士乃至欧洲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英国政府早在2004年6月就开始考虑确立中医的合法地位。英国卫生部公布了《草药与针灸立法管理议案》,并设有3个月的公众咨询。该议案提出建立“辅助与替代医学委员会”,一方面管理使用西方草药、中草药、印度草药等的草药师,另一方面管理从事西方针灸、中医针灸、日本针灸和韩国针灸等的针灸师。
各国有关传统草药立法进展情况
草药在世界各国使用的历史悠久,许多国家制定有关草药的法律法规,目前,草药相关法律法规的总数达到110部,有些国家制定了不止一部的草药相关法规,其中有22部是独立的、专门对草药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传统药物立法管理尚未成熟。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对传统药物的定义和物种存在差异。
早在1988年欧共体就制定了《草药制品管理准则》,1990年欧共体制定草药的GMP标准。欧盟委员会成立以后,对草药制品的管理更加重视,在2004年2月13日颁布了《欧洲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简称《指令》)。《指令》对进入欧洲的传统药包括中药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草药进入欧盟必须遵守的相关准则,以及药品必须符合欧洲药典标准等方面内容。
新加坡在1988年颁布了《药物决议》和《药物(中成药的标签)条例》。1992年又颁布一套传统药物管理方案,其中包括中草药、日本汉方药、印度传统药、阿拉伯药品,均应按要求办理药学检验、申请登记注册手续。此外,自1995年起新加坡开始对进口中成药进行查验,销售商必须在所销售的中药上贴上英文和中文标签,说明药品的适用范围和必须附设活页详细载明有关事项。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1989年通过了《药物管理法》。对中草药的管理(如审批、进口、注册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中医药被列为辅助药物,并细分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和科学中药,使中草药在联邦政府里有了一定的地位。
南非1998年制定了《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局法案》。法案主要改变传统药物所的标准与注册程序,明确规定在注册现代医学药物和传统医学药物时,使用不同的程序并通过分别设立两种类型医学的专家委员会来完成。
韩国颁布的《韩国药典》(KPA)及《天然药物标准》(NDS),包括天然药物589种,设定草药国家标准,包括草药的基源、名称、性状、成分鉴定等10方面的标准。
(责任编辑:高继明)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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