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到年底!这个地方出台处方药销售整治“十三条”
近日,湖北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荆州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结束。
《方案》旨在加强对处方药、抗生素销售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加强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行为,消除用药隐患,确保公众安全用药;
(一)检查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
1.是否分柜陈列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标识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处方药开架销售现象;
2.是否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保存处方。对于处方不能够留存或无法复印的是否做好处方留存登记,处方留存登记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
4.是否违规和超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5.是否规范非药品销售,非药品是否设置独立区域,是否非药品冒充药品向公众宣传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6.有无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药师在岗履职情况
1.是否配备驻店药师,驻店药师有无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
2.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在职在岗,是否与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人员一致,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3.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公告,是否暂停销售处方药;
4.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认真履行其处方审核、调配、签字把关,指导顾客合理、安全用药、收集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等药学技术服务职责。
(三)健全完善处方药销售的相关制度
1.是否有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2.是否有处方调配及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程序;
3.是否有中药饮品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程序。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0日)
各单位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处方药销售、驻店药师在岗履职、药品分类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签订责任书,自查情况报本单位备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
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管辖区内的药店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下列行为。
1.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2.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对违法销售以下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的行为。
3.从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药品行为。切实加强购进渠道监管,重点检查批发企业是否将处方药销售给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或无药品经营资质单位和个人;零售企业是否按照GSP等要求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等资质,索取购进发票。
4.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师兼职虚挂行为。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门店驻店药师不在岗、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
(三)督办检查阶段
(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10日)
市局联合纪检、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处方药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督办,检查是否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了成效和制定了有效的措施、经验、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市局将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