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低价药清单,原优质优价、单独定价药品27个进,8个退出
文:点苍鹤
动态调整低价药清单已经成为国家、各省对低价药准入管理的共识,有进必有出,不管是什么品种,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但由于历史原因,原来在价格目录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也就是单独定价(化学药)、优质优价(中成药)药品,在低价药的动态管理规则下也需要进行调整。此次新疆调整此类特殊定价的药品正是遵循这一规则,27个品种放弃特殊定价进入低价药清单,另有8个品种或因价格原因主动退出清单。
以下内容来源于新疆自治区发改委:
10月20日,新疆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清单所列药品均按药品说明书中的通用名称表述。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入低价药品清单信息表》(附件1),为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进入我区低价药清单并且符合国家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仅限标注的生产企业、剂型和规格,执行国家低价药有关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信息表》(附件2),为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国家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仅限标注的生产企业、剂型和规格,不再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其他药品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凡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内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国家低价药品清单中,在同一通用名下,凡涉及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日均治疗费用不符合低价药品规定标准的,不纳入低价药品管理,也不享受现行低价药相关政策;如企业承诺实际销售价格能按照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执行的,可申请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清单。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4〕1296号)的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西药部分定价目录序号65号药品“美扑伪麻”更名为“氨麻美敏片(Ⅱ)”。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清单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低价药品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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