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饲料卫生标准》之十问

瑞和祥制药
近日,修订后的《饲料卫生标准》正式发布。为深入了解新版《饲料卫生标准》的主要变化和执行措施,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就新版标准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饲料卫生标准》的作用是什么?

答:对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制定限量标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强制性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于1991年7月16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首次颁布, 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饲料卫生标准》与《饲料标签》标准作为我国饲料行业两个最重要的基础性标准,构成了我国饲料工业标准体系的基石,自1991年发布以来,有效保障了养殖动物、人类消费者和环境的安全,对规范行业科学监管、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问:为什么要修订《饲料卫生标准》?

答: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逐步趋紧,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在保障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的同时,还要统筹兼顾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等目标,2001版《饲料卫生标准》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力量对2001版《饲料卫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项目、标准适用的动物和饲料产品种类以及饲料原料三个方面建立统一完备的限量标准体系,并与饲料法规规章协调一致,实现从原料到产品的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我国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进而提高我国养殖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问:新版标准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饲料卫生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标准化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以保障饲料、环境安全和养殖动物健康为基本要求,对风险较大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饲料原料、饲料产品中的含量设置限量规定,与《饲料原料目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对接,突出安全性。二是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饲料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以及国际上制定限量标准普遍遵循的合理、可能、尽量低的原则,运用风险评估手段,结合我国饲料行业监测数据和行业生产实际,确定有毒有害物质在相关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三是坚持源头控制和产品控制相结合,既对饲料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设置限量,也对饲料产品进行控制,降低安全风险,提高饲料安全保障水平,力求有效性。四是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标准修订历时5年,期间召开论证会、审查会数十次,行业监管部门、质检机构、生产企业代表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反映诉求,强调协调性。


问:此次《饲料卫生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伏马毒素、多氯联苯、六氯苯三个有毒有害物质项目,使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项目增至无机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共计5类24个,涉及技术指标164个,整体水平与国际一致,其中80%达到了全球最严的欧盟标准水平。二是扩大了适用饲料种类,实现对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的全覆盖。三是细化了各项目在不同饲料原料以及不同动物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饲料产品中的限量值,修改或增补限量值达百余个。四是结合检测技术的进步,增加和修改了部分项目的试验方法。五是标准的适用范围删除了饲料添加剂,其卫生指标将在相应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单独规定。六是修改了总砷的限量,删除了原标准对胂制剂的例外性规定,杜绝了胂制剂在饲料中的添加使用。七是调整了限量值的列示方式,对于每一个污染物项目,限量值首先按照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两个大类进行列示:在饲料原料部分,按照植物性原料、动物性原料和矿物性原料亚类分列,在每一亚类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顺序列示;在饲料产品部分,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亚类分列,在每一亚类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顺序列示。


问:《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范围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饲料卫生标准》中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物质,农业部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的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的安全限量,虽然都是限量,但性质完全不同。


问:新版标准发布后与原标准如何衔接?

答:《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及《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GB 13078.1-2006)、《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GB13078.2 -2006)、《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GB 13078.3 -2007)、《配合饲料中T-2毒素的允许量》(GB 21693-2008)等5项标准即行废止。新版标准的实施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问:新版标准发布后与原标准如何衔接?

答:《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及《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GB 13078.1-2006)、《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GB13078.2 -2006)、《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GB 13078.3 -2007)、《配合饲料中T-2毒素的允许量》(GB 21693-2008)等5项标准即行废止。新版标准的实施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问:标准发布后将如何执行?

答:《饲料卫生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饲料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标准限量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料企业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含量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三是鼓励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饲料卫生标准》的内控标准,推动饲料质量再上新台阶。

问:发达国家关于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有哪些?

答: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是影响饲料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饲料安全管理的重点。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各种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通用限量标准,如欧盟关于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2002/32号指令,《美国联邦法典》第21部分中有关饲料的条款,对饲料中特定污染物的限量都进行了规定。


问:我国《饲料卫生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有什么差异?

答:按照世贸原则,各国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于他国的安全标准,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重点针对可能对本国动物和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物质以及对本国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因此各国标准规定的饲料污染物种类、饲料产品类别和限量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限量的设置也受到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地理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和饲料配方习惯的影响。


问:与原标准比较,新版标准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答:为提高标准执行的一致性程度,新版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按比例折算限量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限量饲喂的内容,增加了“饲料原料单独饲喂时,按相应配合饲料限量执行”的规定。同时,新版标准明确提出不适用于宠物饲料,宠物饲料卫生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