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取消GMP、GSP认证!《药品管理法》局部修正
今(10月23日)晚,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虽然,此次并非《药品管理法》的大修,只是局部修正。但与现行法律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确认取消GMP、GSP的认证,向药品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管进发。
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修正案说明: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第十条、第十六条)。
现行《药品管理法》颁布于2001年,2015年进行过修正;2013年1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启动《药品管理法》大修,至今已形成修订草案第四稿,但尚未公开征求意见。
只是局部紧急修改
意见征集时间不足7天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的修正说明,此次修订,只是局部修改。原因是:10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急需修改部分内容。
这份说明进一步称:为确保《创新意见》相关改革措施尽快实施,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只是局部修改,请社会各界紧紧围绕《创新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10月30日前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并请注明“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联系邮箱:xuxy@cfda.gov.cn
也就是说,从今晚这份征求意见稿发出,到10月30日之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到7天。
《药品管理法》大修,一直是业界的强烈呼吁。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正在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订,将适时另行征求意见。
GMP、GSP认证确认取消
原料药与药品一并审批入法
此次局部修正的背景,是要尽快衔接中办、国办今年10月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确保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36项重要改革措的落实于法有据。
虽然,本轮修正,坚持“能不改则不改、能少改则少改”的总体思路,确保《创新意见》各项改革措施尽快顺利实施。但食药监局总局另段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按程序报请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项行政审批事项。为避免《药品管理法》在短时期内两次修改,本次修改时将上述内容一并进行。
同样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两办》意见,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将原料药和辅料修改为与药品一并审批(第三十一条)。
“上市许可持有人”写进法律
成为药品全周期主体责任人
此次《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药品管理法》总计增加6条,修改9条,删去2条。主要修改内容,还包括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总结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二是在第五章“药品管理”中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内容,明确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经营药品也可以委托他人生产经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指定代理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四条)。
三是在相关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中相应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或者将药品生产企业改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与现行《药品管理法》条款相衔接。
新职业:药品职业化检查员
配套考核、晋升机制,分级管理
此次《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欲借《药品管理法》,建立职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
在第八章“药品监督”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检查员应当具备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查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实施分级管理,建立考核、薪酬、晋升等激励约束机制(第六十四条)。
这一职业的增设,与国家取消GMP、GSP认证,欲对药品实施全链条、全周期、全过程监管相关。是监管政策变化后,监管效果不弱化,反增强的制度衔接。
药品数据“造假”直接处罚到人
最轻10年,最重终身行业禁入!
虽非修订,但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正,对涉及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从以单位/机构为主,直接改为处罚到人
在根据义务条款修改相应完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的同时,增加处罚到人的具体条款。
对存在资料和数据造假和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行业禁入;因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第九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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