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蒙古:内蒙古多措并举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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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近日,自治区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采取措施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第一,畅通危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进一步健全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救治中心要配全必要抢救设备和急救药品,设立专用电话,做好通话记录,确保急救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二,落实院内产科安全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设立院内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孕产妇全程追踪随访,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产科、儿科要进一步建立协作保障机制,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要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医疗机构要制定和完善降低剖宫产率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并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要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周期内,连续2年初次分娩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高于47%的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
第三,落实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旗县死亡一例,评审一例;盟市每季度评审一次;自治区每半年评审一次。评审中要分析死亡原因,厘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周期内,发生2例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
第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定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项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原文出处:中国·内蒙古 发布时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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