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真相在这里!

鲁和医药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湖南药品流通

CFDA:禁止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1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落实监管部门责任,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这项规定在原规定B2C模式禁售处方药之外,进一步明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也不允许通过网络向患者销售。


同时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第十二条


对这一新的制度设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表示,国家在政策层面从未放开网售处方药,这一次只是重申了这一态度。“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网售处方药放开的社会基础和产业基础。监管部门是从全局考虑,且更主要的是考虑安全性和有效性。


不法商家暗度陈仓,网售处方药无需处方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但是,仍有部分不法商家投机取巧,暗度陈仓。譬如说,很多网站声称不在线销售,但是处方药的信息展示在网页上,购买者可以联系在线客服,或填写联系方式。客服告知购买者通过线下下单后,会邮递给消费者,可以线上付费,也可以货到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处方药都不得再在大众媒体上刊播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第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简单来说,若网站涉及到介绍企业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将被定性为互联网广告,受到《暂行办法》及《广告法》的约束。


由此可见,在网络上发布处方药信息,涉嫌违反《广告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展示处方药信息可能是部分不法商家放的一个烟雾弹,其真正目的是促成交易,赚取利润。

  

《南方日报》的记者曾对此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在多家网上药店,记者不仅可以轻松搜到各类处方药信息,而且直接可以下单付款购药,并没有任何有关处方药的提示和门槛。

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国家食药监总局对于“网络药品的经营监督管理”进行了严格的制度设计,针对部分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展示处方药信息,暗中促成处方药销售的乱象,从源头上堵住漏洞,让不法商家无空可钻,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