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该如何处理?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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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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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未经备案外出

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

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Q
A
&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对此,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执业医师,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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