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麦积卫生计生监督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商务厅

文件

甘卫发〔2017〕373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宣传部、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为进一步推进健康甘肃建设,提高我省医疗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结合我省省情,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环保护厅     甘肃省住建厅      甘肃省商务厅 

                                      2017年12月18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健康甘肃建设,提高医疗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八部门《关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结合我省省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三)分类类别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

(四)分类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实行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2.易腐垃圾投放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在易腐垃圾主要产生区域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投放易腐垃圾。

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五)分类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并按相关要求处置。

2.易腐垃圾处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与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每日产生的易腐垃圾由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处理。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易腐垃圾。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六)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l)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步骤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710月—20186月底前)

省、市、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本级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调研本单位生活垃圾产生情况,建立责任机制,培训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工作流程,与各类垃圾的回收、处置、利用单位签订垃圾回收合同或协议,根据各种垃圾的产生量准备相应的分类处置所需工具(容器)、暂存场所等。

(二)实施阶段(20187月—20196月底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分类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或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三)整改阶段(20197月—20206月底前)

一是针对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抓好落实。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三是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总结阶段(20207月—202012月底前)

省、市、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总结,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障措施

(一)完善体系衔接,畅通处置渠道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责任,在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同时,加强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逐步拓宽回收渠道,改进处置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各类垃圾的回收、处置和资源再利用能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提供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住建部门应当提供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部门应当提供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加强业务指导,落实主体责任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安排专门部门负责落实。

2.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理模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理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

(三)突出宣传引导,确保取得实效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报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大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海报、机构内宣教显示屏、宣教节目和新媒体等宣传手段,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引导工作人员及就医群众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宣传部、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抄送:省级各医疗机构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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