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丨 打击“两非”,对于“器械、药品”怎么办?
各位粑粑麻麻们
你们家里有女宝宝吗?
她们可能是这样哒!
也可能是这样哒!
不论是可爱的、貌美的、文气的
还是调皮的、搞怪的女孩子
都可以给爸爸妈妈们
带来暖心的、满足的感受
但是社会中还有很多人存在
“生儿子就更意味着
传宗接代、光宗耀祖
后继有人的观念
会选择在产前做胎儿性别鉴定
一旦查出是女孩
就会无情的将其扼杀在腹中
卫监君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即计划生育“两非”,这不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更是触犯了国家法律。
所以,一直以来
为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卫监君一直都在努力!
那么问题来了
打击“两非”的过程中
对于“器械(如B超)
药品”怎么办?
对此,石滨老师根据
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专家简介
石滨,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石滨
打击“两非”中,针对有证机构开展两非和无证机构开展,其对器械药品处置不同。
针对无证机构
对于无证机构开展“两非”活动,同时也属于“非法行医”活动,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可针对行为与器械药品的处罚分别适用法律。
a:针对“两非”行为~适用《计生法》36条~罚款、吊证等;
b:针对“两非”中使用的器械(如B超)药品~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条~没收。
这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两个不同罚种,分别适用不属于“一事二罚”。
针对有证机构
只需对“两非”行为适用计生法予以处罚~罚款、吊证,尚无法规依据没收器械、药品。
法律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