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参保费用上涨的说明——致全县参保居民的一封信

南丰县医保局

告全县城乡居民的一封信

 

近期,县医保局接到反映,有参保人员提出:“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年年涨,这是为什么?”,为解除参保人员的疑惑,南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政策精神,向广大参保人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府发〔2016〕37)文件要求,南丰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1月1日建立了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为补充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中财政补助占主要部分。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逐步释放。农村参保居民总的筹资标准由2005年我县试点时的每人每年35元逐步提高到2018年的6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由试点初期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目前的450元,个人缴费水平由15元提高到180元(因我县2017度实际征缴150元,低于政策要求的180元,按文件规定补缴,所以我县2018年度续保的个人缴费为210元,2018年度新生儿个人缴费为180元),财政补助资金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总额的71.43%。同时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在城乡居民医保试行初期,我县按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了家庭账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划入,也就是说2017年度个人缴的150元中有90元记入家庭账户,当年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使用。剩余60元用于为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

2018年起,根据全市医保政策统一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开始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门诊可享受一定比例报销,同时在县中医院接受中医门诊治疗时也可刷卡按比例报销。

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逐步增加,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由试点初期的35%提高到目前的80%(县内二级医院),最高支付限额达35万元(含大病保险)。乡镇一级医院开展了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8%

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28.3万人,筹资总额为2.2亿元。其中划拨家庭账户2547万元。全年家庭账户支出945万元,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出1646万元,占基金总额的12%。参保人员住院37011人次,参保人员住院率为13.1%。发生住院医疗费用2.01亿元,统筹基金报销1.27亿元,报销比例平均63%。其中在县内住院32010人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1.2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8315万元;在县外住院5001人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7793万元,医保基金报销4348.1万元。

综上所述,2017年全年医保基金(含门诊和住院)支出为1.53亿元,人均支出540.32元,远远高于个人实际缴费。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还处于整合初期,医保政策还将随着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完善,直至达到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最终目标。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上级的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南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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