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有没有不给某一个患者看病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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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该有!


只不过,社会似乎通过把医生这个职业神圣化来剥夺了医生的这一权利。


医患关系


这事,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医患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无论东西方,自古以来,虽然对医患关系的认识有很大变化,但是,有一点从来没有变过,那么就是过分强调了医学伦理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大大地压制了法律和一般社会准则。


突出表现在,过分强调了医生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很大程度上漠视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以及患者的义务。


结果就是,医生这个职业被神圣化,这种神圣化无意间剥夺了医生的很多权利。


那么,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呢?


首先必须承认,医患关系是无数一般性社会关系中的一种,首先接受一般性社会法律、社会道德的协调。


比如,医患双方是平等的。


在此基础上,再谈医患关系的一些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地位要低一个层次,调节这种特殊性的法律和医学伦理相应于一般性法律和社会道德也低一个层次,不能悖逆更上位的法律和道德。


更具体到医疗实践行为,是一种商业服务关系,受到很多法律的协调,比如合同法。


医生有权拒诊吗?


当然!


既然医患关系首先是一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也是商业服务关系。


至少在非急诊情况下,医生可以在法律和一般社会准则范畴内拒绝给某些违背相关准则的患者进行诊疗。


比如,不遵守医疗秩序、不尊重、欺侮甚至威胁医生的患者。


甚至,对于不配合诊疗的患者,医生也有权利拒诊,比如隐瞒病情,拒绝合理的诊疗的患者。


因为,患者的这类行为会增加或造成医生判断的错误,也就增加医疗差错甚至事故的风险,实质上也就增加了医生责任风险。


医生为什么要承担由患者的错误带来的风险呢?


这显失公正。



然而现实是:


医生法第三条规定,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业。


但是第37条规定,医生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需要受到处分。


处分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给某一个患者看病的权利。


作者:挣脱枷锁的囚徒、随缘即有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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