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GPO再起风波,GPO集体涉嫌“垄断”?!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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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GPO涉嫌垄断被调查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的一纸《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又将上海GPO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海GPO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
不过,由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无主观恶意并及时进行整改,工商部门故而发出上述中止调查决定书。
这里需交代一下背景,上海是全国第一个由医保部门主导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省市,医保药品一直由上海药事所进行采购。
到了2016年初,上海出现了GPO采购联盟,这一联盟是由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起成立,并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健中心)负责运营。
上海GPO运行至今采购了三批次药品,这些药品包含集中采购招标中标药品、挂网采购药品和自费药,已开展医保带量采购的药品、谈判采购的药品及定点生产药品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医健中心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都是上海市卫计委,GPO的成立与运行,意味着卫生部门介入到上海药品采购领域。至此,上海形成了公立医院医保药品采购、带量采购、GPO采购的三大板块的药品采购体系。
那么,工商部门为何会调查GPO项目呢?
事情的经过要回放至2017年5月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医健中心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上海市工商局出具的《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显示,上海 GPO 规则要求已入围阳光平台的参选企业再次申报药品结算价、预计供应链服务成本分担比例、市场占有率等材料,并进行专家遴选等程序,最终决定上海 GPO 药品采购目录。对于未入选 GPO 药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所有会员医院拒绝与之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联合抵制交易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表示要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希望上海市工商局中止调查。并于2017 年 12 月 5 日,提交了《关于申请中止调查的报告》,当事人承诺进行整改,包括:
1)采购联盟不限制医疗机构的药品自主采购,不影响其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交易机会。组织修改《采购联盟工作规则》,交采购联盟全体会员会议讨论、审议,于 2018 年 1 月底前完成;取消对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的 90%通过集团采购途径实现的原则等。
2)把医院加入采购联盟、实施集团采购前后的药品采购情况(包括药品品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作为药品集团采购实施过程的重要监测内容,把可能产生的对竞争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3)以充分体现联合采购公益性为目的的整改方案,从 2017 年 12 月 05 日起,暂停按原资金流方式流转,新方案确定后 3 个月,完成已发生资金的清理。
4)充分体现公益性。“团购”产生价差的使用原则:一是通过降低结算价,直接让利给患者;二是由医疗机构建立降低药品相关管理成本、间接让利给患者的良性机制。
5)建立采购联盟会员单位价差使用透明、可追溯的工作流程。对于团购产生价差的使用,争取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指导,征求医疗机构、企业和行业主管单位的意见,完成合规性、可行性论证,于 2018 年 1 月底前完成;
对于上海GPO的整改,上海市工商局认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对医改的初步探索,本身不存在主观恶性,试点阶段范围局限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对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压缩价格水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认识较为深刻,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
最后,上海市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当事人应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上述承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本局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情形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至此,以上海GPO的整改换来了案件的中止调查。但列为看官,再啰嗦一句,中止并非终止,依照上述决定,在4月30日前履行承诺可终止,但若违反,案件还得恢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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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GPO涉嫌垄断被国家发改委调查,已整改
上海GPO被工商部门调查,而深圳GPO,早在2016年就遭遇了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
2016年7月,深圳市按照国家、省有关改革的要求启动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探索。
改革的目的,是把降低药价作为深化医改的突破口,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药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费用,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腾出空间。
期间,国家发改委调查组对相关工作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见及要求。
2016年12月,深圳市卫计委经广东省发改委向调查组呈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思路和措施得到了调查组的认可,目前已经完成以下整改措施:
1)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对药品采购平台的选择不作强制性限制,允许25家试点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药品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委托现有集团采购组织(即全药网药业)或在广东省平台采购,扩充采购渠道,促进市场竞争。
2)确保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药品配送企业不再由GPO单方指定。委托GPO采购的药品,其配送流程调整为:
① 药品生产企业从GPO遴选的入围药品配送企业中,自主选择若干家委托配送企业,供公立医院选择;
② 公立医院可按照每个品规选择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中选择1家,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3)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现有集团采购组织或其他采购平台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
GPO涉嫌垄断被调查在先,因此,后面跟随者也格外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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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跟随深圳GPO的脚步,但规避了垄断之嫌
东莞的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至少在其采购方案上,体现生产企业可选择深圳GPO或者其他采购平台,医疗机构也可自由在深圳或广东省平台上采购药品。
根据方案,东莞将推行广东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并行的机制,在遵守各平台规则下,药品利益相关方有了更多的选择:
1)【医疗机构】按照“质优价廉”的指导原则,自由选择跟深圳一起GPO还是留在省平台采购;
2)【生产企业】自由选择参加不同平台向东莞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3)【配送企业】尊重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自主权,医疗机构可在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合作的配送企业。
结合深圳、上海、东莞的GPO项目看,三地都是医改试点城市,也都在积极探索医改的可行之路,虽然路径选择不同,药价虚高需要GPO降价,但项目主导者总的来说还是要讲法制的。
我们希望看到,上海的供应链分摊有一个明晰、公开的分摊机制和差额流向;深圳及东莞,不管是目录制定还是两票制实施,我们也想有更多合理化和可行性的方案出台。因为后面还有广州GPO、湖北GPO都在看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