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庆、安徽、广东、浙江5省药占比松绑了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

 继重庆、安徽、广东发文对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考核之后,天津市也宣布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

 

  有业内人士分析药占比的这个“口子”,有望在全国各省推行。

 

  ▍天津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考核

 

  近日,天津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监测药占比,单独安排资金保障,不占用医院预算额度,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专项管理。

 

  这意味着,国家谈判药品进入天津市医疗机构,将不纳入药占比考核范围。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家谈判药品仍面临不少限制,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将限制这些药品多个科室的大量使用。

 

  药占比是公立医院的重要考核指标,国家要求在2017年内实现药占比控制在30%左右,药占比从2015年之前普遍的45%,要在年内实现30%的目标,医院有很大的压力。2017年年底,不少身份都发布紧急控费文件,可见压力之大。

 

  在紧张的控费态势下,公立医院异常谨慎的使用药品,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不少药品的销量。

 

  截至目前,国家药价谈判总共经历了两批,首批主要有三个产品,包括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第二批共有36个药品谈判成功,被纳入到国家医保目录。

 

  如果医院对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核算不进行药占比考核的话,临床用药少了一层束缚,激发处方形成,从而提升更大的销量。对于36个国家谈判品种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重庆、安徽、广东已明确

 

  早在2017年4月份,重庆卫计委发布《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药占比统计的通知》,当时,重庆卫计委对国家首批公布的谈判药品,包括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3个药品,采购周期为2016年—2017年,暂实行单独核算,各医疗机构统计、填报药占比指标时不计算此3个药品。

 

  随后,2017年11月15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提出: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同一时间,广东省卫计委也“加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控费的通知》,在严控药品费用、强调药占比考核的同时,将国家谈判药品与中药饮片一道排除在药占比计算公式中(药占比=医院药品收入(不含中药饮片收入、国家谈判药品 收入)/医疗总收入×100% )。

 

  重庆、安徽、广东政策先行,浙江也宣布大病医保谈判品种不纳入药占比,看来,这项政策正获得各省的默许并陆续执行。

 

  除国家谈判药品外,有行业分析人士表示急短缺药品、国家储备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的药品等等都有望不受药占比制约,单独核算管理。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

 

  加强医院药品供应保障

 

  根据医院级别、专科特色、服务能力等,精准确定药品使用指标,将考核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管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坚持医保基金总额管理,适时调整医疗机构间医保额度,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监测药占比,单独安排资金保障,不占用医院预算额度,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专项管理。

 

  严厉打击各种倒药行为

 

  加强对零售药店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行为,查处经营、使用假劣药品。

 

  研发启动药品监管码追溯系统,通过药品监管码关联医师处方、患者信息、医保卡和药品信息,实现可查倒追。

 

  监管“异常药品”

 

  2018年将继续深入推进公立医院合理用药量化分级管理,按季度分析药品使用情况,筛选确定“异常使用品种目录”,结合药品使用情况对医院进行等级评定,对应实施约谈和惩戒。逐步将药学服务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加强门诊特定疾病精细化管理

 

  严控增量,强化门特鉴定管理,建立鉴定医院、医师名录和评估考核机制,实行“一次鉴定、终生负责”责任倒查机制。改革付费方式,做好糖尿病、肾透析(腹膜透析)等病种按人头付费工作。

 

  全面加强医疗费用审核

 

  升级改造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对重复开药、超量开药、超禁忌症使用、重复开具诊疗项目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预警拦截。全面推行医疗费用实时上传,规范临床路径和住院病案首页管理。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行刑衔接。落实“谁付费谁监管”,推进“互联网+视频监控”应用,在线实时监控就医诊疗行为,实行重点提醒、疑似约谈、违规查处。

 

  探索药品供应保障新模式

 

  积极探索建立区域药房、“云药房”,保障基层药品供应。提高基层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对于慢性病长期用药患者,试行集中配送、远程用药指导。

 

  推行门诊用药拆零使用

 

  依法依规创新管理,探索在三级医院推行门特药品拆零使用模式。由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确定试点品种,联合明确管理规范,统一拆零标准,制定标识,保证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