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高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高政字〔2018〕15号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聊政通字〔201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禁限放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一)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时间。
县驻地东至105国道、南至322省道、西至316省道、北至316省道与105国道,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范围以外的街道、镇、农村地区提倡燃放电子礼炮。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孔明灯”禁放区域和时间。
高唐县所辖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燃放“孔明灯”是指以可燃物为燃料,点燃后利用气流使其上升的行为)。
二、禁放地点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艺术馆、公众娱乐场所;
(二)交通主干道、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
(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燃放品种
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类(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放方式
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行为。
(一)违反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孔明灯”禁放规定的责任追究。
1、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给予教育批评:
(1)燃放“孔明灯”被及时发现并制止的;
(2)未成年人燃放“孔明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2、违反规定,在加油站、油库、加气站、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3、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用于违法燃放的“孔明灯”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倡导广大市民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高政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