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协会声援药促会:湖南药招办不应冒充“总院长”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中国药促会对湖南招标的意见是正确的,我们完全赞同,欢迎把我们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也一块起诉了吧!"
1月底,因湖南药品招标过程中的种种异象,众多医药企业联名抗议,而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药促会")发文质疑湖南招标,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企管协会”)也组织各方讨论相关问题,积极进言献策。
此后,湖南这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价格血腥大屠告结,药企哀鸿遍野。几日后,风波再起。2月4日,药促会官网刊出《湖南省药品招标办负责人扬言欲起诉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予以严正回应》的文章。
原由是湖南在发布招标拟中标结果后,湖南药招办副主任胡茹珊立即调转枪头开始针对协会进行攻击:对协会“敢”指导湖南招标工作提出批评和指责,认为将意见函公开挂网的做法违法,要走法律程序起诉药促会。
药促会正面应对:就我们医药政策提出研究意见和建议是协会的正当权利及责任,对湖南药品招标的意见不存在胡编乱造、恶意歪曲的动机,而且“愿意随时应诉”。
2月5日,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迅速声援药促会,针对此事进展做出正式回应:“中国药促会对湖南招标的意见是正确的,我们完全赞同,不妨把我们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也一块起诉!”
图:于明德
对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说:“湖南药招办对十八大以来中央‘简政放权’‘更多地让市場来配置资源’和‘以法治國’的精神欠学习。药促会提个意见你为什么要暴跳呢?四中全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一步就是‘公众参予’,提个意见就威胁要起诉,难道你是老虎屁股摸不得?!药品招标不是政府采购,招办膨胀行政权力,越疽代疱,冒充"总院长"是错误的。交易价只能由买卖双方议定,行政权力要退出干预微观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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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以下称我会)针对湖南省近期开展的药品招标工作撰写了研究报告,并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湖南省药品招标办),同时在我会官网上公布。
湖南省药品招标办副主任胡茹珊于2015年2月3日下午4点半致电我会,主要表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1、对我会进行批评和指责。指责我会权力太大,对湖南招标工作都“敢”指导;仅仅收了几家企业的钱就胡编乱造,所说意见不具任何专业性;不应该将意见挂网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她还表示征询了律师意见,认为我会这种行为违法,要起诉我会。
2、大部分企业是支持湖南招标结果的,在议价过程中,个别企业认为专家砍的价砍得太少,企业甚至还可以给更低的价;另外,许多原来弃标的企业(包括抗议的企业)都向湖南药品招标办表示自己闹错了,要求可否重新确标。
3、要求把《湖南日报》1月30日发表的《揭秘湖南新一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报道挂在我会网站上。
2月4日上午10点半,我会相关负责人主动与胡茹姗主任进行联系,就前一天的电话内容进行回应与沟通。胡主任再次表达了以下意见:
1、认为药促会没有对湖南省药品招标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没有通过调研和论证,也非直接转交企业意见,而是通过恶意歪曲事实,妄下结论性意见,从而误导部分应该确标的企业没有确标。
2、人机对话是专家议价方式之一,是部分省份已经成熟的阳光公开的做法;参加议价和竞价打分的临床专家,比价格主管部门和药学专家更清楚药品的进价、销售价,更懂得药品在市场运作中的价格空间,砍价绝对有理由。
3、认为我会将给湖南省药品招标办的意见函公开挂网的做法违法,湖南省药品招标办不会通过正式回函的方式回应我会,而是要走法律程序起诉我会,要求我会撤掉挂网的意见函并公开道歉。
对此,我会相关负责人做出如下回应:
1、我会是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由国内民族创新型制药企业及研发机构组成的国家一级社团,以“创新、产业化、国际化”为宗旨,以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己任。
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 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还特别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 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 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我会作为社会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没有任何强制他人行 为的权力。
近几年来,我会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我国医药政策提出研究意见和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肯定;我会还多次接受国务院 有关部委委托的政策研究课题项目,为完善我国医药政策环境建言献策。2010年以来,我会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招标工作提出了研究意见。我会 切实贯彻党中央精神,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依法履行社会团体职责,反映会员单位正当权益,这既是党中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也是我会应当 承担的责任。
2、我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对湖南省药品招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胡编乱 造、恶意歪曲的动机。我们认为医药产业与社会、政府应当共同承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水平,降低医疗费用的责任。各方所有行为都应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基础上,实现让人民能够用上放心药的最终目的。
3、我会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民政部、财政部以及我会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的程序,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企业的会费标准,会员企业自愿参与我会的社团活动。胡主任认为我 会收钱即代表企业说话,是对我国社团管理制度的极大误解。难道收了会费漠视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去反映会员企业的正当合理诉求是社团应有的行为吗?
4、 我会近年来给广东、安徽、福建、上海等地的招标部门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部分省市专门与我会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如上海市医保局专门约请我会领导,听取我 会对药品招标采购的意见;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专门给我会复函,告知他们采纳我会意见的情况,并表示欢迎我会对福建的药品招标工作继续提出意 见、建议。这些省市的做法都反映出当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建立良好沟通关系的态度,值得肯定。
5、关于我会将对湖南招标办的意见挂网一 事,我们认为既然湖南招标工作阳光公开,又何惧他人公开提出意见?我会把给湖南省药品招标办的意见函挂网的目的就如同湖南把招标方案公开一样,让社会来监 督、检验我会的观点是否正确;我们欢迎且决不拒绝接受批评。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时代,很难想象拒绝意见的机构或个人的工作能够卓有成效。
6、指责我会意见函误导企业,使应该确标的企业没有确标,这种说法既无事实根据又本末倒置。我会发出意见函是在湖南省第二轮报价解密时间之后,如何能将企业未确标的责任归咎于我会的意见函?既然胡主任认为大部分企业是支持湖南招标结果的,我会意见又如何能够误导企业呢?
7、 胡主任提出个别企业认为专家砍价太少,他们甚至还可以给出更低的价格。若确如胡主任所言,那正好反映出我国制药企业及药品存在质量分层现象,只要不违反 《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赞成针对上述企业的品种继续砍价。但我们告诫这些企业,不能以牺牲药品质量和人民健康权益来换取市场利益。
8、 胡主任提出物价部门不如临床专家对药价更了解,应当由临床专家来确定药品价格。这种做法的依据何在,临床专家又依据什么来确定药品价格?临床专家又是如何 了解企业产品的真实价格的?这恰恰是需要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价格法》规定制定药品政府指导价的职能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胡主任对此有不同看法,可以向 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和药品定价机制改革的建议。
9、胡主任提出要起诉我会。若我会因维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向政府部门建言献 策而成为政府部门的被告,我们愿意随时应诉。我们欢迎相关部门与我会交流、讨论会员企业的合理诉求,宣传政府的政策主张。但是,我们也不惧怕任何恐吓和威 胁。我们认为,药品招标工作应当符合药品市场的正常规律,以保障人民健康为目标,使社会、公众和产业共赢。否则,任何强制做法都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我会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关注湖南省的药品招标工作和湖南中标品种的质量状况,继续发挥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我们始终愿意与包括湖南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合作,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降低医药费用,为中国民族制药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共同努力。
总 而言之,在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创新、强调依法治国、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今天,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希望湖南的医药政策更加理性、更加合理,广开言路,虚 心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和维护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最终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让产业得到很好的发展,让湖南人民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药产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