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匹多莫德口服液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8〕31号

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

瑞士普利化学工业公司北京代表处: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匹多莫德制剂疗效提出质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研究,请你单位通知匹多莫德口服液(注册证号:H20150635)公司POLICHEM S.R.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226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