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当怎样适用法律?
随着天气越来越暖和
不少姐妹开始蠢蠢欲动
想去医疗美容机构
去改善一下颜值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毕竟在这个看脸的时代
让自己美美哒一下也是人之常情
但是问题来了
万一美容医疗机构的医师
根本就不具备开展美容医疗的资格
又该怎么破呢?
是啊,去美下容
本来是件让人高兴的事情
结果却遇到了一个
假的“医疗美容医师”
严重危害小伙伴们的健康安全啊
这种情况怎么适用于法律呢?
别急,让我们看看
石滨老师的解读
他根据相关法律依据
进行分析后认为
专家简介
石滨,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小伙伴
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应当怎样适用法律?
石滨
先来看看以下法律依据!
对机构,违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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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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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医师,违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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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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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石滨
过去曾倡导按“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查处,自己也颇感牵强,《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后,直接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