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公安局通报4起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案例
清明期间,是全年森林防火形势最为严峻的时期,烟台市森林公安机关全体干警放弃节假日休息,全员奋战在森林防火巡逻防控的第一线。在全市上下严防死守、共同努力下,清明期间全市未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对个别野外违法用火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典型案例
4月1日上午8时许,龙口市某镇某村村民王某随身携带祭拜用品至村北其母亲坟地处为其母亲上坟时,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予以制止。王某虽未产生用火行为,但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龙口市森林公安局依据《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王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4月4日,莱州村民赵某在莱州市驿道镇西赵村东南方向的坟区内上坟烧纸,因赵某年龄较大,不符合行政拘留的条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4月7日下午13时许,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范某在村“东南疆”处的荒地内吸烟,烟蒂引燃周围荒草,继而引发火灾。招远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给予范某警告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森林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清明虽过,请继续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在林区擅自用火是违法行为,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这个踏青赏花的好时节,切莫让随手点燃的小火苗烧毁我们的绿水青山!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