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通联盛国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受让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
根据万通联盛国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通联盛”)的通知,万通联盛拟经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药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受让万通药业的股份(以下简称“股份收购”、“本次交易”)。股份收购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拟交易对象
本次交易的拟交易对象为经公证确权且持有《股份确权回执》并于通化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名为通化市金融服务中心,下同)办理备案的股东。股东身份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数量须与《股份确权回执》、公证确权信息、股东名册一致。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东为“适格交易对象”。
(二)拟收购股份及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和收购股份为拟交易对象持有的全部股份,且该等股份不得存在质押、冻结以及其他权属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次股份收购仅与拟出售其所持万通药业全部股份者进行交易(即本次股份收购原则上不与同一股东进行二次交易)。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份为“适格交易股份”。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万通联盛代扣代缴,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本次收购按28元/股向拟交易对象支付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不支付现金)。
(四)本次交易期限
本次收购将于万通药业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次日(2018年5月25日)正式开始,至2018年7月23日结束(周六、周日不休息),本次交易期限总计60日。
(五)办理时间、地点、方式
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00
办理地点: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民族证券楼上)。
办理方式:须本人亲自办理
(六)须提供的资料
1、拟交易对象为自然人,须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2)以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原件;(3)《股份确权回执》原件;(4)身份证、银行卡、《股份确权回执》复印件各四份。
2、拟交易对象为非自然人,须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以企业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原件;(3)《股份确权回执》原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办理的,经办人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股份确权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
二、股份收购顺序
本次股份收购按照万通药业股东所持《股份确权回执》的编号确定交易顺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
收购时间 |
拟交易股东 |
1 |
2018年5月25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A 001 – A 150) |
2 |
2018年5月26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A 151 – A 300) |
3 |
2018年5月27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A 301 – A 470) |
4 |
2018年5月28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B 001 – B 150) |
5 |
2018年5月29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B 151 – B 300) |
6 |
2018年5月30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B 301 – B 450) |
7 |
2018年5月31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C 001 – C 150) |
8 |
2018年6月1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C 151 – C 300) |
9 |
2018年6月2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C 301 – C 480) |
10 |
2018年6月3日 |
《股份确权回执》编号:(D 001 – D 150) (E 001 – E 050) |
关于股份收购顺序的特别说明:
1.如一人持有多张《股份确权回执》,则应按照其所持有的、有效的《股份确权回执》编号最小者确定股份收购时间。
2.如所持《股份确权回执》编号未在上表中体现,请相关股东统一于2018年6月4日进行交易。
三、非“适格交易对象”或非“适格交易股份”的办理方式
非“适格交易对象”或非“适格交易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相应办理方式如下:
(一)持有《股权持有卡》及通化市金融服务中心签发的《股权登记回执》但未经公证确权的股东
可于本次收购开始日(2018年5月25日)至收购结束日(2018年7月23日)之间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股权持有卡》原件、《股权登记回执》原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原件前往万通联盛在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设立的临时办公地点办理公证确权手续;公证确权后取得《公证书》次日起可办理股份收购事项。如遇到紧急情况,请按照“四、注意事项 (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措施 2、紧急情况处理”办理。
(二)本人的身份信息、持股信息与《股份确权回执》不符,或对其他人所持万通药业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者
请在本公告首次报纸刊登次日(2018年5月10日)起15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曾经/现在持有股份的证明资料、争议事项/权益归属说明函前往万通联盛在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设立的临时办公地点办理登记事宜,在与争议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自行在指定报纸履行公告程序,公告内容为确认属于“适格交易对象”或者“适格交易股份”,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三次,每隔10天公告一次。如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上述地点办理公证确权手续;公证确权后取得《公证书》次日起可办理股份收购事项。如遇到紧急情况,请按照“四、注意事项 (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措施 2、紧急情况处理”办理。
(三)《股份确权回执》、《股权持有卡》或《股权登记回执》遗失的股东
已确权股东应持有《股份确权回执》,未确权股东应持有《股权持有卡》及《股权登记回执》,如遗失,请在本公告首次报纸刊登次日(2018年5月10日)起15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万通联盛在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设立的临时办公地点办理登记事宜;并请股东自行在指定报纸按照模板格式公告三次,公告期为45天,每隔15天公告一次;如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上述地点办理公证确权手续;公证确权后取得《公证书》次日起可办理股份收购事项。如遇到紧急情况,请按照“四、注意事项 (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措施 2、紧急情况处理”办理。
(四)拟交易股份存在质押、冻结以及其他权属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请股东自行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处理,万通联盛不对争议、权益归属作出任何判断,相关争议解决及股份权属以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定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如股东身份已经过公证确权,且其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数量与《股份确权回执》、公证确权信息、通化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备案信息一致,且符合“适格交易对象”、“适格交易股份”列示情况,则万通联盛有合理理由信任拟交易对象、拟交易股份属于“适格交易对象”、“适格交易股份”。
(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措施
万通药业股份的质押权利人、委托持股真实权利人等相关权利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就万通药业股份的权属存在或产生争议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措施如下:
1、通知方式
相关权利人本人需按照下列通知方式及时将争议信息告知万通联盛:
通知人员:相关权利人本人
携带资料:相关权利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曾经/现在持有股份的证明资料、争议事项/权益归属说明函、承诺函(现场签署)
通知方式:相关权利人本人需前往万通联盛在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设立的临时办公地点
2、紧急情况处理
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通知万通联盛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435-3199621),并于2日内由相关权利人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万通联盛在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设立的临时办公地点办理登记;超过3日相关权利人本人未前往办理登记者,视同放弃异议权。
3、声明
万通联盛将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但万通联盛不对争议、权益归属作出任何判断,相关争议解决及股份权属以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定为准。
(三)当事人不属于“适格交易对象”或者“适格交易股份”情形,或者未能按照本通知要求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本次股份收购而影响其相应权益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四)股份公证确权程序为本次股份收购的前置程序,如需公证确权当事人请仔细阅读《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权通知》。
(五)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万通联盛。
五、联系电话
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咨询。
联系人:辛先生
联系电话:0435-3199621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66号证券大厦3楼设立的临时办公地点(工作日:10:00—12:00;14:00—16:00)
特此通知!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