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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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疾控发〔2018〕204号 | |||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教文体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在学校传播,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结合当前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靠实防控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健康甘肃、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工作原则,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合作,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要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将学校结核病防控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区域公共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年度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联合督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积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甘肃省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并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建设配齐学校卫生(保健)室人员、设施等基本条件,确保有专门力量,按规范全面落实入学体检、健康宣教、中小学晨检、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查、病例报告、病例管理、病例密切接触者筛查、心理疏导、休复学管理等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自觉接受结核病防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普及结核病防控知识,增强结核病防控意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主动监测各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做到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要及时做好疫源追踪、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度,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县域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班主任老师(辅导员)、校医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的以结核病防控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控技术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班主任老师传染病防控技术培训率须达到 100%。 二、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一)严格落实健康体检,将防控关口前移。一是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项目,并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档案。对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及时告知督促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二是落实中小学晨检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每日晨检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重点了解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学校疫情报告人,督促学生或家长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院检查确诊,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追踪了解学生诊断情况(见附件1)。三是做好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工作。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准确掌握学生病情并做好记录工作,严防患病学生及家长隐瞒病情(见附件2)。 (二)保持校园环境清洁,做好通风消毒。各级各类学校要保持学校环境卫生整洁,要认真做好教室、寝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课间休息、午休、放学和晚自习后要开窗开门通风透气;天气好的情况下,要开窗上课,尽可能少使用空调,空调开放期间也要经常开门开窗通风透气。鉴于近年来寄宿制高中结核病疫情频发,寄宿制高中学校应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见附件3)进行空气消毒,并填写《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记录表》(见附件 4)。其他学校经县(市、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确有必要的,也应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进行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进行空气消毒必须由辖区疾控中心或结核病定点医院专业人员指导,在无人状态下进行。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严防使用方法不当对师生健康造成伤害。 (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防控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学校开展工作,对学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四)加强主动监测,减少疫情播撒。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学校,减少疫情播散。 (五)建立绿色通道,规范报告管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和结核病定点医院之间的结核病诊疗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在学校网站及醒目场所公布结核病定点医院及其工作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方便师生咨询和就诊。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有专人对接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对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诊断、登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学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病例,要在 12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六)严把休复学关,防止疫情复发。结核病定点医院对发现的学生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和/或分子生物学阳性患者),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患者及其他建议休学的情况,必须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规律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持结核病定点医院复学证明方可复学。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必须经过 2 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 后续 2 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 个月),持复学证明方可复学。复学证明须由主管医师和上级医师逐级签名,并加盖定点医院公章方才有效。学校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复学证明对患病学生严格实施休、复学管理。 (七)强化监督执法,严历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定期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对拒不配合接受执法检查和对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学校,由县(市、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落实监督措施并责令整改,同时将督查情况通报相应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因结核病防控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科学判定疫情,规范处置程序。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生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10例以下有流行病学关联患者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发现10 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者,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性以及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情况,科学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须向上级部门申请支持。对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者,市州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一事一评估,一评一考核,一考一问责”,通过严谨评估、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吸取教训、改进不足。
附件:1.-学校-班级晨检记录表.docx
2. 学校 班级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 3.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4.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记录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5月25日 | |||
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教文体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抄送: |
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目的
杀灭空气中的结核分枝杆菌。
二、紫外线消毒灯种类
包括悬吊式、移动式、上照式等多种类型(学校建议采用悬吊式)。
三、悬吊式紫外线灯安装要求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规定,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灯的功率分布须达到不少于1.5W/m³,即每20m³安装30W紫外线灯1支。要求分布均匀、高度距离地面1.8-2.2m,保证人呼吸带处于有效照射范围。
四、适用范围方法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每次照射不少于30分钟。
五、注意事项
紫外线对人体有伤害,暴露后可造成结膜灼伤、角膜灼伤,可产生类似阳光晒伤的皮肤灼伤。紫外线消毒灯质量不达标或安装、使用不当,将达不到消毒效果。
(一)紫外线消毒灯的选择、购买及安装,要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在质监、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等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二)消毒时必须在无人状态下进行,紫外线灯开关必须由专人专门管理,避免学生错误开关。
(三)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5%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四)消毒时应保持房间清洁干燥。温度小于20℃或者大于40℃,或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五)应每半年对紫外线灯幅照度值进行测定,确保紫外线灯照度值达标,及时更新不达标灯管。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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