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月底前千万别忘了社保资格认证!
社保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时间为4月1至6月30日(公休日除外)。7月1日至3日可继续办理认证手续。今年市民可通过4种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社区联网认证、入户认证、手机APP认证、互联网认证。逾期不办理认证手续的认证对象,7月4日将统一暂停待遇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若暂停领取待遇人员要恢复待遇资格,需要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待遇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待遇恢复手续。审查合格后,次月恢复并按规定补发其长期待遇。
可自主选择认证机构
资格认证实行全市一体化认证模式,领取待遇人员可在全市自主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也可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机构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报告
领取待遇人员基本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报告,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助服务系统等自行更新。
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有六种情形
领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或永久丧失长期待遇资格:失踪、死亡的;被判刑服刑期间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再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办认证手续可恢复待遇
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公示有异议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暂停其长期待遇。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到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办认证手续的次月恢复并按规定补发其长期待遇。对暂停发放长期待遇超过6个月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查明其真实情况,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骗取社保待遇将被处罚
重复领取待遇的,应按规定退还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社区认证
社区服务站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的安排,负责对本社区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现场认证。因高龄、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入户认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入户认证。
★ 自助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提供的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等自助认证方式办理认证。自助认证应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认证频率。
★ 协同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认证。
★ 异地协助认证明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上传认证结果;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开通异地认证系统的,应使用自助认证方式办理认证,逐步取消通过邮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办理认证的方式。在我市居住的异地领取待遇人员,由居住地认证机构按照参保地认证要求办理认证。
★ 境外认证
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境外认证。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等认证材料应及时邮寄回待遇支付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期为6个月。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可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 其他认证
上述认证方法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认证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来源:广播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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