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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卫生计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8年全省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大健康理念,紧紧围绕五项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医改 “十三五”规划,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力争在基础性、关联性、标志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


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做实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研究持续推进医联体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指标考核激励制度。鼓励中医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承担医疗联合体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任务,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评估分级诊疗提升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实施效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快推进县级医共体建设。在总结农安县试点经验基础上,召开全省县级医共体建设现场推进会议,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医共体建设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扎实做好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在稳定现有签约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签约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政策的衔接。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果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启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每个县建设2­3个示范中医馆,推动中医馆建设提档升级。(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五)巩固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运行情况阶段性总结评估,对落实不到位的政策,8月底前落实整改措施。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强化政府 “六项投入 ”责任,对中医院实行倾斜性投入政策。推进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价格调整窗口期,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继续遴选部分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核心指标。全省医疗费用同比增幅≦10%;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药品)≦30%;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20元;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35%,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较上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提高。(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督促各级政府2018年6月底前成立现代医院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全省委属委管医院及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章程制定覆盖率分别达到100%、50%和10%。同时,完成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制度、运行规则、管理权限及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对50%的公立医院开展评价考核。(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九)推进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市(州)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城市公立医院编制总量。(省编办负责)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办法,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升岗位吸引力。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对医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2018年9月底前,制定完善吉林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12月底前,建立吉林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 “九不准 ”规定,严厉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一)深化国有企业医疗机构改革。采取移交地方管理、关闭撤销、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做好企业办医疗机构移交后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十二)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出台吉林省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加快推广远程医疗、预约转诊、日间手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医疗服务模式,以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建为基础,加强多学科联合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十三)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完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功能,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开展骨科、神经外科等7类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及上线交易,进一步降低耗材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发挥我省药品研制企业优势,从群众需求出发,把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儿童用药等作为重点,促进短缺药和仿制药研发创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研究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五)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省商务厅负责)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督促落实药品流通领域 “两票制 ”改革。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 ”,推进数据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按照购销合同范本,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开展 “两票制 ”联合专项督查,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协调,继续发挥东北三省一区 “两票制 ”联盟作用,进一步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十七)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继续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辅助性用药实施重点监控。探索建立医院药师管理制度,完善药师管理政策。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情况进行考核排名,促进合理用药。(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参与)


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十八)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490元,增加40元,其中20元用于大病保险。全省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到240元。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定参保率,实现应保尽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九)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确定100个以上病种及其临床路径,提高按病种付费实际结算病例数。扩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收付费试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建立 “合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公立医院自我管理、控制成本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参与)

(二十)做好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落实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政策,有序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建立 “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吉林保监局、省扶贫办负责)开展医保基金撬动社会扶贫资金实施免费救治贫困患者项目,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一)完善职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制度,优化职工个人账户功能,完善门诊统筹政策。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2018年底前覆盖全省80%的统筹地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展保障型商业健康保险。(吉林保监局负责)

(二十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六统一 ”。合理均衡城乡居民在门诊、住院、特药保障、异地就医等各方面的保障待遇,着力解决城镇和农村居民医保待遇差异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通化市、四平市城乡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三)落实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移交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后的管理工作,完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制度、经办规程及考核办法,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扩大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要求,选择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病种,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参与)

(二十四)继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把基层医院和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全部纳入。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国家级试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五、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二十五)出台吉林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落实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完善政府主导、第三方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六)建立 “放管服 ”相结合的监管新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省肿瘤医院开展公立医院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2018年全省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反欺诈交叉互检 “利剑 ”行动,推进医疗服务智能监控审核系统的升级和应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检查,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其他方面工作

(二十八)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出台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2018年力争培训全科医生550人。继续推进贫困县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做好国家项目承接工作。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负责)完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人才分级分类管理,引导、激励三级医院专业人才下基层服务,带动基层服务能力提升。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医疗领域推进 “互联网+医疗健康 ”工作。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搭建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础框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推进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含新农合)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医保数据省级集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2018年6月底前实现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调整和新增健康服务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实现85%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三十一)落实健康扶贫 “三个一批 ”行动计划,扩大大病集中救治病种。研究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坚持 “一人一策 ”原则,继续实施 “先诊疗、后付费 ”。持续推进 “万名医师健康扶贫巡回医疗”工作,实施分类救治、精准救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十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两个允许 ”讲话精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落实业务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人员绩效奖励政策。在全省开展好首届 “中国医师节 ”活动。充分宣传 “吉林好人 ·健康卫士 ”先进事迹,激发广大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暴力伤医 “零容忍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2018年,三级和二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100%和90%。(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十三)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5元。(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建立健全医改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三医联动工作机制。将深化医改工作纳入各地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明确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医改纵向、横向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以药品供应保障、支付方式改革、政府保障责任、大病保险等落实情况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运行情况为重点,开展多部门联合督查。组织 “十三五 ”医改规划中期评估。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第三方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强化医改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应对,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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