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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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服务
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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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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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
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类别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因此了解如何查处这种类型非法行医对实际工作有很大帮助,卫生部对此有相关批复。
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管,包括执业机构、场所等方面,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由此可见,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定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即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查处,而不需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其是否构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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