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配备10名药师,还有选址要求……这样的药店你还打算开吗?
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有关执业药师的配备问题以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要求引起了业内关注。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稿》旨在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能力,培育一批能够承接处方外流的药店,而根据目前各大连锁的布局情况来看,最终受益的仍然是资源丰富的龙头。
截至2018年5月,上海市共有药品零售药店3813家,零售连锁企业3396家,连锁率为89.1%。平均每家零售药店服务常住人口6412人。目前,上海市零售药店布局总体呈现出“二高一低”的现状。
· 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营业面积超过1000m2的,每当增加100m2,至少应增加注册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连锁公司总部,应当配备1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 开店选址要求
《意见稿》提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布点,应按照《上海市药品零售网点空间布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则执行。
《指引》提出的“药店间距离限制可适度放宽”不仅变相打破了300米开店距离要求,其提供的“一般居民区零售药店布局、重要医疗机构集聚区零售药店布局、市级及区域医疗中心零售药店布局以及市级商业中心零售药店布局”等四个板块的指引图也被认为为医院处方外流开了口子。
与此同时,《指引》提出了药店布局的“小目标”,力争在2020年底,上海市零售药店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做到“布局与发展相适应,供应与需求相匹配”,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步行10分钟可以到达1家零售药店,形成若干药品零售特色服务区域。(布局图戳《指引》)
·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与自动售药机
《意见稿》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其他商业连锁企业按照便民的原则,可申请设立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其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不受药品零售企业布局限制。
连锁企业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应当使用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当符合第六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至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设置自动售药机,应限于乙类非处方药和部分甲类非处方药(品种目录另行发布)销售。自动售药机摆放场所要求环境整洁、无污染物,避免药品受外部环境影响。药品储存条件必需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药品进、销、存应与企业总部计算机联网管理,并配置执业药师24小时咨询电话服务,药品销售按规定提供销售凭证,并标示相关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