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
6月2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明确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国家谈判药品(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医保总额控制考核。
通知说,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水平,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2016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针对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谈判,其中39个药品谈判成功。目前,国家谈判药品已全部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提升药物可及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参照部分省(市)做法,考虑到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初期,患者人数尚不确定的情况,为保障谈判药品的临床使用,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国家谈判药品(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医保总额控制考核。
二、加强谈判药品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按照规定严格进行事前审查;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
三、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与谈判药品使用的衔接
根据谈判药品临床适应症范围,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9号)新增的部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
(一)“HER2阳性乳腺癌”变更为“乳腺癌”。
(二)“晚期胃癌”变更为“胃癌”。
(三)“Ⅲ/Ⅳ期鼻咽癌”变更为“鼻咽癌”。
(四)“晚期肾癌”变更为“肾癌”。
据了解,药占比是公立医院的重要考核指标,国务院发布的医改试点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100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占比必须下降到30%以下,其中药占比被明确定义为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其目的是降低目前虚高的药品价格,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降低老百姓的医疗费用。现在几乎所有的医院都要实现药占比30%的目标,医院有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公立医院对于药品使用变得非常谨慎,从而对药品销量形成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本网整理的迄今为止全国各地关于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的情况:
重庆
早在2017年4月19日据重庆市卫计委发布文件《关于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药占比统计的通知》显示,该市卫计委计划在2016-2017年药品采购周期内,对国家谈判药品(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暂实行单独核算,各医疗机构统计、填报药占比指标时不计算此3个药品。
安徽
继重庆之后,安徽省卫计委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政策,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升药物可及性,让更多患者受惠,增强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广东
2017年11月23日,广东省卫计委也“加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控费的通知》,在严控药品费用、强调药占比考核的同时,将国家谈判药品与中药饮片一道排除在药占比计算公式中(药占比=医院药品收入(不含中药饮片收入、国家谈判药品 收入)/医疗总收入×100% )。
浙江
2017年11月21日,浙江省5部门发布征求该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意见的公告,意见中明确要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将纳入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挂网采购,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2015年,浙江省人社厅经过谈判,从31种高值药品中遴选出15种特殊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 (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此后,这些特特药陆续纳入各地市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天津
2018年3月6日,天津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监测药占比,单独安排资金保障,不占用医院预算额度,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专项管理。这意味着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的管理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思路,即不纳入医院正常的药占比考核而是单独监测,不是不管而是单独管理,并且最为重要的是不占用医院预算,这下,医生的处方可以稍稍有些松绑了!
海南
2018年4月11日,海南发布通知,明确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同时各级公立医院的特殊门诊用药也不列入药占比统计。
宁夏
2018年5月7日,宁夏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
(本文出自医药网 作者: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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