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办等三部门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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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医改办发〔2018〕13号 | |||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
各市州医改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 |||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98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好医保基金保障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 市级统筹是提高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市州没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各级医改办、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抓紧制定出台市级统筹政策,加快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筹进度,确保2018年底全部实现市州级统筹。 二、规范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合理使用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甘卫体改函﹝2018﹞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合理使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须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原则上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健康扶贫专项基金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或其家属主动提出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需签署自费知情同意书,所产生的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三、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家庭账户 我省从2012年起新农合取消了家庭账户,由家庭账户转变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后,我省继续实行门诊统筹政策。但2012年以来仍有部分地区门诊报销采用家庭账户模式,要求自本通知发文之日全面整改,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应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得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家庭账户。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统筹地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各地要建立完善的门诊统筹制度,规范门诊报账程序,保障城乡居民门诊医疗待遇,同时要加强对门诊统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参保居民疑虑,发挥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杜绝年底集中取药、突击报账等行为发生。
甘肃省医改办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7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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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医改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 |||
抄送: |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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