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一、政策来源
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
2、《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208号)
3、《关于“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13号)
二、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最低的缴费年限设置两种规定:
1、如果在合并前(2017.07.01)前参加了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依然随用人单位参加昆明市职工医保的,其2017年7月1日前连续缴纳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和2017年7月1日后连续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达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如果合并前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则需要连续缴纳昆明职工医保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间计算不含生育当月。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两者实现包干结算,目前在医院采取全自费垫付后到参保地医保管理局报销。
四、生育费用包干结算标准
生育 |
类别 |
包干结算标准 |
顺产 |
2500 |
|
难产 |
3000 |
|
剖宫产 |
4000 |
|
计划生育 |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流) |
2000 |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流) |
600 |
|
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 |
450 |
|
摘取宫内节育器 |
150 |
|
输卵管结扎术 |
2000 |
|
输精管结扎术 |
1000 |
|
输卵管复通术 |
2500 |
|
输精管复通术 |
2000 |
五、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六、不享受生育津贴的人群
1、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参保,配偶未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参保,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在医院按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报销,然后到参保地医保局补差额。
3、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再发放津贴。
七、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八、各类人群生育待遇一览表
人群 |
生育待遇 |
计划生育待遇 |
生育津贴 |
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 |
享受 |
享受 |
不享受 |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 |
享受 |
享受 |
不享受 |
企事业单位 |
享受 |
享受 |
享受 |
男职工配偶 |
享受 |
享受 |
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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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本记,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在三甲医院从事医保管理工作八年,全国医保专委会青年委员,云南省医保专委会委员,熟悉云南省现行各类医保政策,努力探索通过社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疾病负担,尤其擅长基于基本医疗基础上的商业补充医疗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规划和配置,站在第三方、客观、中立的角度,帮助参保人买对、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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