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严查拜唐苹等12个药品购销渠道

21世纪药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专项整治是柳州食药监对此前广西印发《2018年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进一步落实。


据了解,整治阶段从8月10日开始,柳州食药监要求各单位结合监管实际各自制定实施计划,将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发现问题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营造专项整治声势,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重点核查12个品种


此次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店、医保药店、医院周边为重点检查区域,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体诊所为重点检查对象,以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检查环节,以核查票、账、货相符为重点检查内容。严查药品购销渠道,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严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通知》同时列举了12个重点核查品种。


1.阿卡波糖片(拜唐苹) 2.复方丹参滴丸(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格列齐特缓释片 4.格列吡嗪控释片(瑞易宁) 5.格列齐特片Ⅱ(达美康) 6.格列美脲片(亚莫利)

 7.吉非替尼片(易瑞沙) 8.缬沙坦胶囊(代文) 9.拉米夫定片(贺普丁)10.盐酸厄洛替尼片(特罗凯) 11.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 12.瑞格列奈片(诺和龙)


《通知》要求各单位的药品流通监管、稽查、投诉举报等部门要形成内部联动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医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通过医保卡套取现金将药品回流到药品流通环节的,通报医保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日 常监管、监督抽验等多种手段,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肃查处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追踪非法回收药品流向,查处结果公开曝光,有效扩大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违法行为的社会效果。


在针对非法回收药品专项整治,今年7月份,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购销回流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GSP跟踪检查、投诉举报和稽查办案等反馈的情况,对辖区市场用量大、“回流”高发品种进行梳理归纳,确定高风险药品目录作为重点检查品种,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及医院周边药店诊所为重点检查对象,以药品购进渠道为重点检查环节,以索证索票和核查票、账、货、款是否一致为重点检查内容,以核实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与实货信息是否一致为切入点,严格检查标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从事购销回流药品违法经营活动的,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查处,彻查问题来源,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药贩洗白,层层批发进入药店


所谓回流药,是指用医保、农合等形式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销售给非法回收的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回流药品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药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回收再销售过程中掺杂假药,给百姓用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2017年,北京市查处了一起倒卖“回收药”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不到半年时间里,,非法收购、转售药品涉案金额高达20万元。2013年,南京警方抓获了一个违法倒卖药品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原价5%至15%的价格回收过期、快过期的药品,销往多个省份的偏远地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2016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非法回收药品的通告(2016年第13号)》中揭露了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当中,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零售药店则最容易成为这类“回收药”的流向终端。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7年度药品检查报告》就指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零售药店检查不通过率为83.3%,严重缺陷比例最高。企业存在共性问题就包括:未能提供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不能追溯该药品的来源;超范围经营药品、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除了食药监部门出手整治“回收药”乱象,针对非法倒卖医保药品行为,多地人社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其中,天津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举报者最高可获2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