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5号发工资和15号发工资的企业,区别有多大吗?

卫生资格考试

每天上班下班上班下班

这样的生活总是压得喘不过气

但是!唯一让人兴奋的!

应该就是发工资的大日子了

毕竟那是一整个月里最有钱的一天

但是每个公司的发工资日子各有差异

你有想过

为什么有的人5号、15号就发工资

有的人却要到20号才发呢?

实际上,近年来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

发薪日是公司生态的一个缩影

可以由此看出一个公司的好坏!

不同发薪时间段

对应不同企业

我们把发薪日分为三个时间段:

三个时间段

A类/10号以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

B类/10-15号: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制度比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

C类/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


10号前发工资

多为高大上的好企业

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是国企,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也很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不仅仅是高薪,神马过节福利、加班补助、高温费、带薪年假、年终奖啥的,统统都会有。


发薪日也一般是在次月的5号到10号之间,如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年终奖一般会在次年初发放。

10-15日发工资

多为制度较健全的公司

到月中(含15号)发薪的公司虽然比不上第一类公司那么正规,但也差不到哪里去,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较好、制度比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至于双休日、节假日和福利啥的,一般也不会少哒。


插播一则笑话:快到月中,一个自称为股神的人说,请大家再坚持几个交易日,等待援军的到来,到16日必有一大波神秘资金入场救市,不要问我为什么知道这么多的内幕消息。因为我们公司15号发工资!

15日后发工资

     多为小企业     

15号以后发工资的,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他们一般都在次月15-25日发工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用工资圈住员工。


相对而言,这类企业员工稳定性较差、流动频繁,企业主只好出此下策。


这类企业的工资一般都处于社会偏低水平。有些小企业甚至常年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日,也不会付加班费和安排调休。

根据发工资的时间来判断

公司是否靠谱

小伙伴们的意见不一


赞成派

A:基本上还是符合实际情况。

B:我自己在国企做,10号发。

C:老公在一家大型IT企业,10号;我自己在中小私企,18号。

D:感觉还是挺有道理的,身边大多的都是这样。

质疑派

A:我在的企业也蛮大的,500多号人,就是21号发工资的。

B:同10号,但是小单位.……

C:光看日期感觉这个也不一定。


不过小润觉得

哪天发不重要

关键是守信用,讲透明,不拖欠!

那万一有企业拖欠工资或者违扣工资

我们改怎么办?

下面小润来给你们支下招

作为员工的我们是靠工资吃饭的

如果不能按时领到工资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其工资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给企业工作: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除了拖欠工资

以下违扣工资的情况

也是我们应该知道的

毕竟关乎切身利益~

● 请假扣3倍工资违法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例如: 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 孕期女职工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 员工辞职单位扣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上班迟到单位扣工资违法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那么迟到可以扣工资吗?迟到工资是否合法呢?


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然而,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关于以上拖欠或违扣工资的情况

你们都了解了吗?

不过不管是几号发工资

小润终究逃不过以下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