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手”,院长们或要出汗了

县域卫生

以前,通常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持公务函才能给复印的主观病历,以后只要患方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就得照办了。


记者|宋攀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第701号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某三甲医院医患办工作相关负责人看到相关消息,不禁向《中国县域卫生》感叹,此《条例》对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病案质控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患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升级。


这位负责人说,本《条例》实施前,患方可以复制的病历范围主要是指客观病历,而本《条例》实施后可以复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全部病历资料包含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医院主观病历回旋余地将变得非常小。


《条例》共有56条,包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病历管理、医疗损害鉴定、纠纷调解等多方面内容。但从医院工作视角出发,上述负责人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尤其是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上述负责人认为,此条规定中,“全部资料”是《条例》最大看点。她介绍说,一份完整的病历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部分。当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时,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仅给患方复印病历客观部分的内容,只有当出现医疗纠纷事件并且司法机关介入时,才会同意给患方复印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而此次《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资料。


这恐怕意味着,今后只要患方要求,医疗机构就要提供主观病历了。而主观病历一般是指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诊疗内部记录,上述内容恰恰是医疗纠纷争议的焦点。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这一变化让医院主观病历回旋余地变小。她介绍,病历几乎是医患双方证据的唯一来源。出现医疗纠纷后,患方一般会要求封存病历、复印病历。有的是出事后拖了三五天;有的是上午出事,咨询过专业人士,下午就要求封存病历、复印病历。《条例》实施前,即使患方要求复印病历,医院仍可待接到司法机关公务函时才会向其提供主观病历,这通常需要一定时间。而根据该《条例》,这一时间差将会消失。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解读《条例》表示,把全部病历复印给患者进一步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指出,全部病历开放复印,摈弃了多年来医患双方关于主观病历、客观病历的纠结点。


然而,在上述负责人看来,第十六条再加上第十五条规定,无疑会增加医院病案质控的压力,从而需要医疗机构对高风险诊疗行为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条例》实行后,医院管理者应如何应对?上述负责人呼吁,医院最应该做的是依法治院,应从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聘任全职的法务顾问做起。这些法务人士既要研读、熟悉医疗法律条文,又要接触一线医疗工作,并能够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医院各项管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然而,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当前绝大部分公立医仍无专门的医疗法务部门。医院通常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兼职顾问,这些顾问很难为医院作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而医院内部极少数全职法律专业人士在院从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尚未上升至医政医管、全员培训高度,职业价值也尚未得到重视。而法务部已经出现在一些社会资本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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