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健康”多条新规发布,明确互联网诊疗定义,强调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

县域卫生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出台,不仅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企业正名,也为其发展路径提供了参考内容。


记者|田庄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近日,有关方面“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相关文件密集发布。


先是,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接着,9月13日,国家卫健委又发布《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号)


前者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后者提到,“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


1

首次明确互联网诊疗的定义


在“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中,提到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个文件的内容包括:互联网诊疗的执业细则、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监督管理等,这是国家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颁布的第一部最全最细的政策,对互联网医疗行业乃至整个医疗行业,都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更是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有评论认为,“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的出台,不仅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企业正名,也为其发展路径提供了参考内容。


可以预见的是,一是未来该行业的发展也将越来越规范,头部企业的示范效应更强;二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中,竞争也将加剧,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此同样适用;三是实体医疗机构越来越开放,不仅接纳第三方(企业),而且医疗人才的流动或许更加频繁,所谓的医院围墙,也将被打破,优质医疗资源有序地流动;四是人们获取医疗服务更加便捷;五是资本对于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投入也将增加,只是更多倾向于拥有实体医疗机构资源的项目。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


仔细研读“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可以发现,无论互联网诊疗,还是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都是围绕实体医疗机构合作展开,而非独立运作。而其中涉及到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问题,无疑越发突出。


对此,今天(9月1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应用单位及个人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中的责权利,对于统筹标准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数据服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标准是前提,安全是保障,服务是目的。”“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文件的官方解读稿特别提到,这一文件充分总结了福建、江苏、山东、安徽、贵州五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试点经验基础。 


官方解读稿强调,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国家生物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例如,官方解读稿提到,“在数据利用方面,责任单位应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强数据的规范应用和服务,推动部分健康医疗大数据在线查询,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另据悉,国家卫健委将于9月14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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