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态】我院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网络直播讲座

荥阳市中医院


近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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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共计5章56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医疗纠纷的概念、预防措施、处理办法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9月19日下午,我院在6号楼五楼会议室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网络直播讲座。全院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行政职能科室人员共300余人聆听讲座。

中欧国际医院管理中心特聘教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法律处主任、律师张宝珠对条例重点章节、亮点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他指出《条例》有五个突出亮点,一是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模式;二是建立了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三是强调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四是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预防的第一责任主体;五是修正补充和完善了一些具体制度。

聆听讲座人员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通过这次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好地掌握了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和合理应对办法。

供稿 宣传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详情见下文↓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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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明确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按照《条例》,若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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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

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

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突出医患沟通重要性 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按照《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患双方应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按照《条例》,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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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徐鸿斌|统筹:王书生|编辑郑磊 杨文燕 楚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