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巴东县2018年健康扶贫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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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小康,不落一人。小康离不开健康,不让病根变穷根,让健康扶贫成为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护身符”。
2018年,巴东深入实施健康扶贫提升行动,巩固健康扶贫工作成效,杜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哪些人能够享受健康扶贫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该政策又有哪些新变化?快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
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为依托,建立“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四位一体
基本医保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
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
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基本医保
住院起付线:
县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报销比例:
县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
大病保险
县域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1
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线以上至3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60%。
2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提高到70%;
3
10万元以上部分提高到80%。
民政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
住院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全额予以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对象)救助标准:
1
自负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5倍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自负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4
自负合规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资金封顶线8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
费用控制:
1
经分级诊疗在州内住院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外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3%(一级医疗机构)、8%(二级医疗机构)、10%(三级医疗机构)以内的,个人分担10%,补充医疗分担90%。
2
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门诊重症医疗费用,个人分担20%,补充医疗分担80%。
3
州外医疗机构住院,超过管控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兜底保障:
1
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报销后,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兜底保障。
2
按分级诊疗到县外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兜底保障,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县内住院:
持本人社保卡☛入院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县外住院:
转县外州内☛由县级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民族医院、县妇计中心)为其办理电子转诊。
转州外就医☛县级医疗机构上报转诊人员名单☛县医保局为其办理电子转诊☛病人持社保卡到转诊医院。
★3岁以下小孩、70岁以上老人,及危急重症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外出务工、求学、异地居住或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应在1周内(节假日顺延)向所在乡镇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州内住院:
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县外州内住院,出院时实行一站式办理、一票制结算,个人只付自己应付部分费用。
州外住院:
1、通过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后,到州外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现场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凭基本医保结算清单、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社保卡等,到参保所在地人社中心申请报销大病医保、民政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2、通过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后,到州外未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患者自费结算,持住院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清单、社保卡等,到参保地人社中心申请报销基本医保、大病医保、民政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3、未通过转诊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患者自费结算,持住院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社保卡等资料,到参保地人社中心申请报销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和民政医疗救助,不享受健康扶贫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疾病种类 |
补助标准 |
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病(CKD3期以上)、地中海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病(心功能二级以上)、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脑瘫康复性治疗、重性精神病、重症肌无力 |
每年门诊定额补偿2500元(基本医保1500元、补充保险补偿1000元) |
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恢复期(伴明显功能障碍) |
每年门诊定额补偿3000元(基本医保2000元、补充保险补偿1000元) |
肺结核 |
每年门诊定额补偿1600元(基本医保600元、补充保险补偿1000元) |
疾病种类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补助标准
门诊治疗的重症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其个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80%,由补充医疗补充到80%,且年度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门诊慢病:
由患者到参保地人社中心申报,经评定后达到准入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额报销政策和补充医疗门诊定额补助政策(年度内未使用完的年底清零)。
门诊重症:
1
患者通过参保地人社中心审批后,在州内定点医院就医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四位一体”政策进行现场报销。
2
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自费结账后,凭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发票、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回参保地人社中心申请报销。
特别提醒:农村贫困人口未办理转院手续在县域外就医,不享受健康扶贫“四位一体”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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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健康扶贫办:
0718-4336430
县医保局:
0718-4397303
县民政局:
0718-4336070
太平洋保险公司:
0718-439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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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王昌哲
主编:龚华 许武才 宋军华
执行编辑:谭志宝 李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