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国庆假期加班,该补休还是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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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务人员的加班,你享受到补休或者加班费了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来源|检验医学网


近日,网上出现一个很火的话题:“如果国庆节加班,一天2000,七天都要加班,你会干吗?”接近3万人投票,结果97%的人都选择了“加!加到老板破产![跪了]”



七天就是1万4啊……

为什么要跟钱过不去?!



当然,国庆节期间,不少劳动者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没有假期。尤其是对于很多医务人员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饭。那么,对于医务人员的加班,你享受到补休或者加班费了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医务人员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受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判断医生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与医院建立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关键是要判断医生与医院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


在医院内部,至少有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管理层、普通医生、后勤人员。


另外,某些医院在正式编制之外还聘用一部分医生和护士,称为合同工。显然,合同工及医院的后勤人员与医院的关系应是劳动关系,那么管理层和普通医生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区分两类医院——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


对于私立医院,管理层、普通医生与医院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几无争议,因为私立医院多注册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医生,其与医院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


但在公立医院,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


因为公立医院的医生聘用、辞职、薪资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核心条款均受卫生行政部门或院方的管理控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律上讲,难以归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公立医院与医生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一般认为这属于人事关系。


二、关于医务人员工作时间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全国是统一的,目前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


3、劳动部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原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像医院这种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特殊单位,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在未获批准实行的情况下,仍应遵守标准工时制度,但可以采用轮班方式,灵活安排每周的休息日。


三、涉及医务人员加班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公务员法》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四、值班与加班不是一回事!


值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


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值班费有无、多少需要事前协商,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


五、医务人员加班是否享有补休或加班费?


实践中由于医院工作繁忙,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加班补休往往停留在纸上,难以实际兑现。在医生补休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加班的医务人员发放加班工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六、三倍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这7天中,10月1日、2日和3日,这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10月4日、5日、6日和7日,这4天是调休放假。(9月29、30日正常上班)。


在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加班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在10月4日、5日、6日和7日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这样的话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加班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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