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看病也违法?搬迁诊所不可随意!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


有证看病也违法?咋回事呢?


近日,卫生监督员执法途丽水市缙云县经壶镇某路时,看见某一楼赫然醒目张贴着“缙云卢某某西医诊所 ……”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诊所大门敞开,瞧这阵势已在营业。


卫生监督员纳闷了,熟悉的诊所怎么会出现在这?卫生监督员怀着对职业的敏感,嗅出了异常的味道,于是走进诊所检查:只见该诊所功能间设置齐全,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输液室、药房等,卢某某穿着白大褂在岗,一名女性患者正在静脉输液治疗……


经查实

卢某某是该诊所的经营者,他当场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地址登记:缙云县壶镇镇胜利街×号,其个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临床内科执业医师。

貌似合法,实则违法!原来,卢某某曾在缙云县壶镇镇胜利街×号开办“缙云卢某某西医诊所”,因诊所发展需要,于9月1日起将诊所搬迁至现处,诊所地址变动也未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就擅自营业开展诊疗活动。卢某某自以为持有一本许可证就可以随意搬迁诊所。殊不知,这样已跨越法律红线,是违法的!

目前,卢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立案查处。


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切记:医疗机构必须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执业地点执业!!!



来源:缙云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