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话!药店这样宣传将受严惩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消费提示》),《消费提示》指出,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主要有27类(具体见文末),依法备案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凡有这些虚假宣传表述的产品,无论是在商超等线下实体店销售,还是通过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销售,建议消费者及时举报。与此同时,包括黑龙江、陕西以及河北等多地针对保健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开展专项整治。
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宣传用词
药品当保健食品宣传,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很多药店以为这种宣传是在打“擦边球”,实际上,已经属于违法。
以今年深陷舆论风波的鸿茅药酒为例,鸿茅药酒属于甲类非处方药,日常在零售药店展示多为平面广告和宣传小册子,今年4月,广东省食药监就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移交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功能同样涉嫌虚假宣传。日前,广东省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界工商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药店在该店经营场所门口玻璃外墙上张贴发布有:“特价,中老年人三大宝,卵磷脂+深海鱼油+钙加维生素D,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好帮手……”;“大酬宾,……牌口服液、每天3次、每次一支,有效预防感冒发烧、咳嗽、扁桃体炎、肺炎、增强免疫力、改善胃肠道功能”等广告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等功能。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所宣称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预防感冒发烧等疾病功能的相关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已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何识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对虚假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情形和内容作出了规定。
(1)《广告法》第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规定了以下情形,主要有: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主要有: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3)保健食品广告信息不全(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未说明忠告性用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也应当被视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药店几类宣传涉嫌违法
除了保健品易涉嫌“虚假宣传”外,日常药店在宣传中容易陷入的几类误区,都属于违法行为。
• 使用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消毒品当药品宣传正是许多药店会出“篓子”的典型。
在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查处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家药店门口的海报宣传某外用药膏用于治疗皮肤奇痒、皮肤过敏、各种皮炎、皮肤皲裂等。 “三秒见效果,祛除皮肤毒素的将军。”
据了解,此海报宣传的软膏批准文号为赣卫消证字(2010第0110号),在其产品包装盒、说明书及提供的检测报告上却写着,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引起的皮肤不适,具有抑菌作用,是消毒产品并非药品。
据调查,该药店海报使用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该产品和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治疗作用,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 在价格上做文章
某药店宣传其药品是“全城最低价”,被市民举报怀疑为虚假宣传。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店提供的包装袋上印有“以全城最低的价格让老百姓买到全城最放心的药”等宣传内容,但经营者却无法提供“最低价”广告的依据。
执法人员仔细比对其他药店所售相同厂家、相同规格的药品发现,该店不少药品价格比其他药店都要贵。面对事实,经营者表示自己在宣传的时候只想到怎样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提高药品销量,“没想到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该药店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流井区工商和质监局责令该药房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
• 使用来源不明的数据
“XX%的人选择”……除了门口的玻璃橱窗上贴着虚假宣传的海报外,店内柜台上也摆放宣传广告单,这些印刷品对“XX%”这个数据进行了突出处理。
在福建省福州市鲤城区工商局中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询问下,药店经营人称,两种药品的广告宣传单都是由生产厂家分发的,店员根据医药代表的要求,将其张贴在药店里进行宣传。但是,具体的数据来源无法提供,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药店经营人利用广告,突出显示 “XX%的人选择”等文字对药品的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经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