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流程有变
重点
便捷:办理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备案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慢性病的费用,凭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可直接报销。
注意: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之外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的通告
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12号)文件精神,现就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定点管理
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经庐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备案后,在庐山市内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庐山市外九江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人员必须为批准就诊的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该慢性病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外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018年7月1日以前(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在原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买特殊慢性病治疗药品的费用,可按原规定到医保局报销。
二、就诊结算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特殊慢性病卡、门诊病历到定点医院进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治并即时结算,发生的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自费和自付部分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由医保局与定点医院按时结算。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必须是符合该病种用药、诊疗范围规定的费用。处方上显示的超范围用药(或诊疗),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三、违规处罚
参保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政策与规定,特殊慢性病卡仅限持卡者本人使用,如果出现转借他人或帮助他人开药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