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瓶怎么处理?储存袋里不能有废物!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

近年来,相关责任人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危害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不少是由于买卖混有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导致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的风险陡增。


针对于此,卫监君今天将进行一次法律小课堂,为大家普及有关输液瓶(袋)的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知识。下面请随卫监君先来看一下杭州市下城区卫生监督所最近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件。


案件一

近日,执法人员在某民营医院的一住院病区治疗室进行检查时,在其医疗废物处置间的输液袋内赫然发现多支一次性注射器针筒。最终经过立案调查对其做出5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二

无独有偶,在对一杭州市市级医院进行检查时,监督员发现在该医院输液袋贮存间内混入了多包以一次性输液器为主的感染性废物,并且使用蓝色塑料袋盛装。现已对此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拟对该医院处以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家知道这两家医院错在哪里?为什么会被处罚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因此,上述案件中两所医院将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器械混入输液瓶(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卫监君在此建议各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监管,并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相关责任人的分类意识和责任心;另外部分医疗机构还需警惕盛装医废与其他废物的包装袋混用、科室交接不严谨、院内医废与其他废物使用同车运送等问题。


最后,下城卫监将继续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优良作风,严查医疗废物处置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形成震慑,树立“医废处置无小事”的意识,不断提升辖区医疗废物管理水平,竭心竭力为您服务!



来源:下城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