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例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莫存侥幸心理!
处罚只是手段,督促依法执业才是目的。2018年尚未结束,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医疗、执业及放射卫生监督科就已经办案50余件,拟收缴罚款金额近百万。那么,作为医疗机构一般存在哪些违法问题呢?卫监君用案例来告诉你。
案例1
机构超范围执业,收入三千就关门
得不偿失!
嘉善县魏塘某诊所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末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30100元。2018年1月,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任何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案例2
医师跨界,没那么简单
嘉善县罗星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在该门诊部医师注册的中医执业医师崔某某、金某某开展本专业以外诊疗项目(美容皮肤科:肉毒素注射)。2018年9月,嘉善卫监对该门诊部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法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任用跨界医师,轻则罚款,重则吊证,卫监君在此提醒各位,小心头上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案例3
日常消毒、灭菌,细节决定成败
2017年10月,嘉善卫监对辖区内口腔诊所的日常消毒、灭菌情况进行了抽样检查,涉及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卫生以及灭菌物品微生物情况等项目。经检测发现,本辖区内共有五家医疗机构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及《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对这些机构做出了每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治疗用水
治疗台面
相关法条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日常消毒、灭菌细节很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仅可以避免被有关部门处罚,同时也是规避院感风险的有效手段。
案例4
医疗废物,敢忽视的,都付出了代价
2018年5月,卫监执法人员发现嘉善罗星某口腔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由于该诊所系初犯且积极整改,本机关对该诊所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暂存间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生活垃圾桶内不得混杂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存间不得有其他杂物,医疗废物装箱不得超过箱子容量的四分之三!
相关法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并不像看起来微不足道,相关法条的罚则也很多。未建立制度、未设置监控、未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都在处罚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来源:嘉善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