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涉暴恐犯罪人员及受“三股势力” 毒害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势力(简称“三股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同时给受“三股势力”毒害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敦促所有涉暴恐犯罪人员及受“三股势力”毒害人员,限期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
一、应当投案自首的情形
1.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分裂国家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
2.为暴恐犯罪制造、买卖、存储、运输火药、酒精、化肥、汽油、液化气罐、化学原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腐蚀性、毒害性物品的;制作、买卖、存储、运输刀斧等利器的。
3.通过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招募、发展、组织人员成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与境外恐怖组织、个人相勾连的。
4.建立进行恐怖活动的训练营地或者为实施暴恐犯罪组织人员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5.与境内外恐怖组织、极端分子有联系,帮助暴恐组织、极端分子干事做事的。包括作假证明包庇,购买物品,提供房屋、藏身地,带信带话,帮助恐怖组织、极端分子筹集资金、拍照录像、打听情况、逃跑、隐藏轨迹,给暴恐组织、极端分子提供钱财、交通工具、手机电话、上网设备等。
6.以通过收取或缴纳宗教课税、代朝费等为名,为暴力恐怖组织、宗教极端及“伊吉拉特”组织(团伙)、个人集资或资助经费的。
7.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训练,购买、储藏、携带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GPS定位仪及其他训练器材,或者探查“伊吉拉特(迁徙)”路线的。
8.为“伊吉拉特(迁徙)”组织(团伙)或者人员寻找出境“蛇头”,或者提供信息、服务、帮助等其他便利的,或者直接充当向导、协助探查出境线路的。
9.组织人员收听、观看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暴恐音视频、宣传品的。
10.制作、运输、储存、持有、传播、邮寄、组织人员收听观看含有制枪制爆技术、恐怖活动训练方法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的音视频、宣传品的。内容包括传授制造和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爆炸装置、危险物质等犯罪技术;传授格斗、伪装、隐藏、伪(编)造证照、逃脱、对抗侦查等犯罪技能;传授选择确定犯罪目标、地点、时间、步骤等犯罪经验的。
11.利用网络、手机等传播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音视频、文字图片等资料或者提供下载服务、链接地址、浏览方式的;利用网络、手机等传授翻墙破网访问境外网站技术方法的;利用投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的;持有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的。
12.宗教极端黑恶势力、家族黑恶势力、村霸等仗势横行乡里、阻挠基层工作的,或组织煽动他人干涉、阻挠、抗拒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13.私自组织人员学经讲经解经的;为学经讲经解经提供场地、提供便利的,送未成年子女、学生学经的。
14.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生活,孤立排斥“异教徒”和党员干部的,自愿或胁迫他人以宗教法、宗教仪式解决矛盾纠纷的。
15.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蓄须,穿戴“吉里巴甫”、 蒙面罩袍等服饰,侮辱、恐吓、攻击吸烟饮酒、经营烟酒商店等人员的;以“异教徒”、“有违宗教教义”为由,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的。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的;抵制“麦西来甫”、足球篮球、歌舞等文体活动的。
16.以“非清真”为由,禁止、恐吓或诱导他人不观看收听电视广播、抵制享受国家各项惠民、富民政策措施的,如不住政府的安居房、廉租房,不领取政府的补助、救济,宣扬烟酒是“阿热木”、汉族人的东西不能用等。
17.以违反宗教教义教规、民族风俗习惯等为借口,煽动他人拒绝使用或者阻挠使用人民币的,公开毁损或者拒绝、阻挠使用政府制发证照的,违反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法律、政策的。
18.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的,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的,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礼上禁烟酒歌舞,葬礼上男性不系白腰带,女性由原来带白纱改为带黑纱,不允许哭丧、过“乃孜儿”的。
二、投案自首的方式
1.主动向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或乡镇(街道、场)、村(社区、居委会)、“访惠聚”驻村工作队、警务站(室)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结亲干部等投案自首。
2.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自首,本人随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投案自首。
3.被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盘问、教育或在监管场所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罪行、线索的,视为投案自首。
4.经家属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投案自首。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属投案自首。
三、投案自首的期限及处理方式
必须自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在通告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们正告一切涉暴恐犯罪人员及受“三股势力”毒害人员,不要再被蒙蔽,不要有丝毫侥幸心理,立即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待违法犯罪行为,珍惜宽大处理机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自首电话:110
哈密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