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禁烧“高香”的通告
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
禁烧“高香”的通告
什府通〔2019〕1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市行政辖区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禁烧“高香”(总长度超过90厘米的祈福祭祀用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雍城东路以西、雍城南路以北、雍城西路以东、雍城北路以南区域,即雍城路环线(围城路)以内区域;市区安康路以南、金河路南段以东、金沙江路以北、京什东路以西,即雍湖公园环线以内区域,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禁烧“高香”;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孔明灯和“高香”。
五、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违规烧“高香”的,由公安、城管、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烧“高香”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来源:什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