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01 —— 某单位将清洗、消毒卫生设施挪作他用案
知识讲堂-01
某单位将清洗、消毒卫生设施挪作他用案
【某地案情介绍】
2018年4月10日,卫生监督员对某生活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从业人员正在一间既标有“调配间”又标有“消毒间”字样的房间内调配化妆品。经查阅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该功能间在卫生许可时,作为消毒功能间设置使用。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单位当天13名工作人员中,有4人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消毒间必须独立使用。
5月21日,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消毒间与化妆品调配间仍同为一室,室内有5盒已开启的组合装化妆品,墙上贴有该产品调配方法。当日15名从业人员中有11名从业人员(含4月10日检查发现的4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对该单位经理朱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5月23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立案查处,5月24日经第一次合议,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对将清洗消毒间挪作化妆品调配间使用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使用11名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该单位于5月31日提出书面陈述,承诺今后规范经营,并附有整改后独立设置的消毒间照片及11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月3日,卫生监督员就其申述申辩内容组织二次合议,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对将清洗消毒间挪作他用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使用11名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6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后主动缴纳了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思考建议】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该案例中在卫生监督员在第一次监督检查中已发现该酒店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仅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没有实施行政处罚予以惩戒,致使该酒店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继续开展违法经营活动。在该酒店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一再强调客观原因。而该酒店两次接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仍继续违法经营,属顶风违法行为。而且在该酒店陈述申辩的三条理由中,严格来说均不能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最终对该酒店的罚款额度进行减轻,使得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受到了影响。
(文字:转发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