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上海补充细则:对未中选品种限量又降价
上海补充细则:对未中选品种限量又降价,预计原研药受损最重
11 月 21 日上海发布的《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中, 对未中选品种使用的量价、 回款、质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补充。原研药在量和价两端均是受损最严重的,这也是合理且符合政策意图的。
(1)未中选品种使用:
①采购量不超过总量的 50%: 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即采购量不超过50%,与上海第三批带量采购方案要求一致;
②价格要下调。 最高价药品价格须下调,非最高价药品挂网价不得高于最高价药品调整后的挂网价。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 必须在本市 2017 年中标价(或挂网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对于同类非最高价药品,挂网价不得高于按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
(2) 销售资质: 符合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3 家的, 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3) 货款支付, 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采取预付款的方式。与上海第三批较为一致, 工作机构分别 3 次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50%+45%+5%) , 医疗机构按月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 配送企业回款给工作机构。
(4) 中选产品质量监测, 与上海第三批一致, 对每批次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方式进行监测, 每年至少 2 次的抽检和必要时的飞行检查。本次上海市补充细则对未中选品种限量又限价,上海第三批则是限量不限价。上海补充文件对未中选品种的限量措施与上海第三批带量采购方案一致。但本次新增加了限价要求,未中选品种须下调价格才可以在试点地区继续销售。我们认为按照本次补充文件要求,原研药依然是受损最严重的(量和价), 这也是合理且符合政策意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