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汇算清缴时,这些政策变化你注意了吗?
01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财税【2018】51号文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由5000提高至500万
财税【2018】54号文中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财税【2018】99号文中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4
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三年内可以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文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需要向税局报送资料备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需要向税局报送资料备案,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中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06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税【2018】76号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18年国家出台了许多为企业减税降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梳理的六项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与多数企业息息相关,财务人员要及时学习,让企业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避免损失哦!
信息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